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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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第一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鉴定和区划基本要求第二百四十八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高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当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第二百四十九条新建矿井评估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要求评估工作在项目安全核准前完成。第二百五十条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评估工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实施,并在新水平、新采区方案设计前完成。第二百五十一条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区域预测工作,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七

2、条执行,要求预测工作在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前完成。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后区域预测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要求预测工作在首采面回采巷道揭煤前完成。第二百五十二条新建矿井在矿井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开展瓦斯参数测定,适时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煤层出现以下情况的,要立即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评估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所有煤层;(二)突出矿井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四)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五)有

3、顶钻、吸钻、夹钻、喷孔等明显突出征兆的。第二百五十三条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鉴定和区划结果按以下权限审批:(一)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二)突出煤层开拓前与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评审,集团(股份)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确认。(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第二节矿井设计与开采基本要求第二百五十四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因矿井采掘活动处于无突出危险区,确实不需要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的,必须进行论证

4、。第二百五十五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开采保护层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第二百五十六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第二百五十七条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地质报告和煤层突出危险性基础资料;(二)区域预测结果;(三)煤层开采顺序;(四)开拓方式和采区巷道布置;(五)防突有关的系统(通风系统、抽采系统等);(六)采掘作业方法;(七)区域与局

5、部综合防突措施内容和方法;(八)防突工程计划、设备、器材和明细。第二百五十八条突出煤层的新采区必须进行三维地震勘探,并于采区设计前提交三维地震勘探报告。第二百五十九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非突出煤层或岩层中;岩巷距突出危险区的煤层法距原则上不得小于20m。(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五)突出煤层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时,应留设一定的断层防突煤柱。第二百六十条突出煤层采

6、掘工作面设计应避免造成应力集中、避免出现孤岛煤柱开采。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在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背向)回采的两个工作面的间距不得小于100米,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米,并且在小于60米前实施钻孔穿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第二百六十一条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的前后错茬距离必须保持50米以上,任何一工作面放炮时,两个工作面均必须同时停电、撤人。第二百六十二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二)突出煤层工作

7、面要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符合《规程》第112条、114条规定条件的串联通风,必须制订安全措施。采区设专用回风巷,突出区域不得行人;(三)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四)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集团(股份)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五)严禁突出矿井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六)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应采用压入式通风方式。第二百六十三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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