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ID:42896435

大小:36.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9-23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_第1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_第2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_第3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_第4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要求,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瓦斯事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1]1959号),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   (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

2、精神,加强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分工,设立办公室,落实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二)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省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各类煤矿企业10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不断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对瓦斯防治负主要责任,保障瓦斯防治资金投入,煤矿企业负责人负责对瓦斯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安全负责人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要加强职工培训,强化现场管理,严格落实“一炮

3、四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发爆器地点)制度,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承担技术管理责任,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一是矿井必须有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不得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二是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地面永久抽放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系统,做到抽采达标,不达标不生产;三是矿井必须建立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的安全监控系统,保证有效运行,及时上传数据,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电缆敷设,以及报

4、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等符合规定,保证设备性能完好,监控记录不得缺失,并按规定装备瓦斯巡检系统,做到监控有效;四是建立健全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五是井下机电设备设施符合相关规定,生产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作业规程组织生产,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三)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10省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瓦斯防治目标管理。通过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等形式,严格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绩效考核,实行奖惩,强化问责。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逐级追究地方政

5、府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省安监局负责建立健全煤矿安全事故约谈、警示和瓦斯防治督查督办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清晰、推诿扯皮造成事故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提高准入门槛(四)省能源局、发改委要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十二五”期间,不核准新建30万吨以下的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对在建的矿井项目进行清理,重新进行瓦斯等级核查。(五)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实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公布评估结果。经

6、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建的同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重组;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按隶属关系,由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省安监局负责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企业整合关闭,继续抓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支持各市(州)、县(市、区)整合关闭小煤矿,重点支持关闭高瓦斯小煤矿。10省能源局牵头负责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大中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高瓦斯的小煤矿。   三、强化基础管理(七)全面建设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省安监局牵头,吉林煤监局和省能源局配合,负责全面建设“

7、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在已经建成示范矿井的基础上,制定“十二五”期间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要结合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把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求,细化分解落实到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中,促进瓦斯防治基础工作,推动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2013年底,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基本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2015年底,在基本达标的基础上,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完全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10(八)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煤矿企业必须编制煤与

8、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并按隶属关系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对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