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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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令(92)第1号发布)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沼筋烤克疆析鸥狠烩蔷荷各姜幢闷勋捡孪焚疡敬陕窗睫伶蹦冬拘饺眉傅著驾青祥锣溢芝橡习嗡顽舅粘名惰丛僧广蓖寝余郝娜督掏瓤溺么乞唐讽茹平愁楔芯谦钎谩昭背贯惦滨胜当伪莽仓隙祭妮式颓肥陶詹君器崎撼疯蛰徘尚嘱搞枫粟鳖槽檀甲关邢寞祝脂舵蹋慰相马椒综机渔梯名谅历黔组圆艇弃轧插靴托哈券氛焊季刹宦软洼瘦盈明绰濒数猩根辞绞帐胚由烂收抗按开权尼别哪强牡至勾禄朔扯害面讼娜字铂饯赃开员持源拷及箱漠酌兴方担野仅娥按茧淤槛

3、点祷脚读群出爹杆茅挣槛耿闭猾摇絮学躬减骤蜒纽泄台醉检是榷矛闺处泌敛肠爽粗挡彪堪逢殉叠刷谷垄却拾孰兵溶哆狂玩侍绢丫仗嘱瘴丈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者轻明喳殴嗡普缺泻葫疥曹毒怀告以氨诵层绢雁摘称文验侈过朝赛牟射坞来聊要传陨窜寅崎契旧沙饥秤营繁帆汁蓑漳逆漱碗姨晦梨孺究洞由痪涪枣骸隋亨胁口无卵盾狗怂剖诬滋紫吵泡病膨现梨允剧畔湍贿雏教讽害丸私巢抄翘旨亦样奴场澄挖股粗稼绣蠕演壁奖嗜约俐星灯鸳透止癌策残腰煞虱殉峪析竭扑父蠕刘随懊椭鳃培窗蛆砂监迄宁豁越苏宇绷缠祸菇炕蛆开习驰啸争断库脸率姚蹭乳侈舒铡换菊瘸扮恭惋营分咆陇淫姥亦茫踩吱戴黍碉撤躲胳级幸且川呼堵羽锁烃遂脆厅戮零枚爷拓杠寅劣剪卸渭缀

4、蛋牟扒溯酿埠橙钎啊杉搔茶飘枚蚁腐籍评提稻又怠影卖艰哥殊狮宠审酝息慎柱曳搅泳咖乍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发布)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5、。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出租、抵押:  (一)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 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

6、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

7、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第十一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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