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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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即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产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包括国家授权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的国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定房屋的产权档案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我市城市房屋的产权产籍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

6、组织实施。  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主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和成华区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产籍的具体工作。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行政区域市房屋的产权产籍工作。  第五条 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做好房屋产权登记、房屋测绘和产权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产权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接受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房屋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

7、分离。  第二章 产权管理一般规定  第八条 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权后,领取房屋产权证(含共有权保持证,下同)或他项权利证。  房屋产权和他项权利,非经登记领证,不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房屋产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产权人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涂改、伪造房屋产权证。  第十条 建立房屋产权总登记和验证制度。房屋产权人应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和验证手续。  第十

8、一条 房屋产权登记,按下列规定确定申请登记人:  (一)公民私有的房屋,由公民个人申请登记,并以户口簿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所载姓名为准;  (二)法人的房屋,由该法人申请登记,并使用法人全称;  (三)其他组织的房屋,由该组织申请登记,并使用其全称;  (四)共有房屋,由全体共有人申请登记;  (五)境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市取得的房屋,由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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