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妥善包装义务及其举证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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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妥善包装义务及其举证责任承担案情原告(被反诉人):M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简称M公司)被告(反诉人):T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T公司)2005年3月21日,T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M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将200公斤对硝基苯甲酰氯自上海运至巴塞罗那,并约定不可分批和转船。同年3月31日,M公司向T公司签发了编号为KKLUSH3130620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T公司,收货人为GLOBAL公司,装货港为上海,卸货港为汉堡,最终目的地为巴塞罗那。T公司向M公司出具了安全运输保函,保证所托

2、运货物已根据所适用的国际和国内政府规定进行了分类、包装、标记以及标志/标牌,且从各方面都处于良好的运输状态,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风险、责任.后果、费用。同年5月9日,T公司向M公司支付运费950美元。该批货物运至汉堡港后发生泄漏。调查机构出具的调查报告中称损害发生的原因是货物包装桶的螺旋盖未适当关闭。相关机构对装有对硝基苯甲酰氯的桶进行了重装和清洗。此外,收货人GLOBAL公司发函给原告的代理人表示弃货,涉案货物在汉堡当地也被当作废弃物予以处理,M公司因此支付了8215.34美元的相关2005年

3、12月26H,原告M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T公司赔偿货物泄漏后产生的清理费用等损失8215.34美元及相应利息。被告T公司抗辩认为,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货物是严格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及我国有关部门关于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则操作的,并且提供了《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此后,被告T公司提出反诉认为货物发生泄漏是由M公司未尽到管货义务而造成的,要求M公司赔偿其因弥补损失而另行定购对硝基苯甲酰氯,委托他方通过空运方式出运并由此产生的相关

4、费用共计人民币36127元。M公司辩称其运输的货物是因包装桶螺旋盖未适当关闭造成的,因此造成了货损和收货人拒收,其相应损失应由T公司自行承担。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在向承运人提供货物时,应按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对货物进行妥善的包装。在原告M公司提供的汉堡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中显示,损害发生的原因是装有对硝基苯甲酰氯的桶的螺旋盖未适当关闭,集装箱没有遵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由此表明货物事故的发生源于包装问题;而货物的包装由被告T公司负责,如果被告T公司认为螺旋盖

5、未关闭系原告M公司在装箱.搬运、积载.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所致而非包装不当引起,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同时现有证据表明,货物泄漏仅是因包装桶的螺旋盖未适当关闭所致,而货物的包装未受到其他损害,所以认为承运人在运输中存有过错,亦难与常理相符。被告T公司虽提供了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但该结果单只是货物在交付运输前包装符合相关规定的初步证明,而货物在汉堡港经检验实际存在螺旋盖未关闭问题说明货物在交付运输前包装确有缺陷;同时结果单也表明,对危险货物所使用的包装容器仅作抽样鉴定,因此不能由此证明

6、所有货物的包装均与抽样坚定结果一致。据此认定涉案货物泄漏事故系被告T公司对货物包装不当引起。本案中,货物泄漏产生的费用由原告代理人垫付,原告也已向其代理支付了相应费用,所以被告应对原告运输涉案货物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反诉中涉案货物运至汉堡港因包装不当发生泄漏,作为承运人的反诉被告根据港口当局的要求对危险货物进行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同时收货人也明确表示弃货,所以反诉被告无需就货物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诉原告的所谓损失亦应由其自行承担。法院判决应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

7、市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海商法》六十八条之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T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涉案货物均已进行了妥善的包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中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原告托运的货物因包装桶螺旋盖未适当关闭所造成的。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包装桶的螺旋盖未适当关闭是谁的过错。在合同中,因违约行为而造成损害的事实应追究

8、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的关键也就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是否尽到了合同中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证据规则》第5条的规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对是否履行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若当事人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对货物应尽的义务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承认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并不能证明货物包装完好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即表明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货物的外表状态良好。所谓外表状态良好,一般是指承运人凭目力或者通常的方法所能观察到的货物状况。外表状态良好,并不排除货物内容存在凭目力或者通常的方法不能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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