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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侵权责任法》对责任保险经营的影响摘要:责任保险系建立在民事责任基础上之上的险种,其发展与一国的民事法律制度,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存在直接的关联性。本文通过解读《侵权责任法》条款内容,分析责任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就《侵权责任法》对责任保险业务产生的影响作出探讨,并对《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保险公司经营责任保险业务要求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关键词:侵权责任法责任保险经营影响经济飞速发展过程中,人们的民事行为方式F1趋复杂,民事法律制度也不断调整和完善。在此过程屮,行为人因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概率
2、在增加,直接促进了人们通过商业手段来分散责任风险和减少经济损失的需求。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壮大,被西方国家保险界称为整个保险业发展的最后阶段,其发展程度是衡量一国或地区保险业及经济发达与否的重要指标。2009年12月《侵权责任法》立法通过,标志着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将对保险公司经营责任保险业务产生深远的影响。一、责任保险与侵权责任(-)责任保险的概念和发展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是
3、一种以无形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财产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民事责任,即侵权的民事责任(即侵权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责任或违约责任)。责任保险成立的前提是投保人对其民事损害赔偿风险具有可保利益,即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对被索赔事故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存在因索赔而使其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其对可能发生的民事损害事故具有利害关系。责任保险产生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工业化国家获得了迅速的发展。
4、最早出现的责任保险险种是雇主责任保险,其他责任保险在开始时以附加责任险的方式承保,后来逐渐以独立的新险种出现,并随着各国法律制度的健全获得迅速发展。我国责任保险业务起步较晚,且发展程度和较发达国家而言也处于较低水平。资料显示,我国责任保险的比重为菲寿险业务的4%以下(不含汽车责任险),比国际平均水平10%差Z甚远。但随着民事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特别是与责任保险密切相关的民事侵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责任保险具有潜在的、巨大的发展空间。(二)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与责任保险的关系1、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对责任
5、保险业务的影响:首先,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确立催生了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建立在民事责任基础Z上的,确立了致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致害人才有寻求转移可能产生的责任风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即产生责任保险需求。其次,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推动了责任保险的发展。近现代社会损害发生的广泛性、严重性和技术性加剧了致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矛盾,催生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的确立增强了侵权行为法的补偿功能,为责任保险在更广范I韦I内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2、责任保险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影响首先,责任保险扩大了
6、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中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保险和无过错责任可谓殊途同归,其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以使其损失得到补偿。同时,责任保险的引入使无过错责任避免了一系列的指责和非难。责任保险和无过错责任的共同性决定了无过错责任在现今社会的损害赔偿领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使无过错责任从原来主要在工业事故中适用,扩人到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航犬器核工业引起的损害、产品责任,甚至扩大到有瑕疵的食品等领域,因而形成了侵权责任中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的格局。其次,责任保险扩大了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实
7、行责任保险的情况下,投保人可能要负三种责任,即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契约上的责任,这有别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在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乃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不是基于侵权行为。但投保人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却完全是以侵权损害结果为依据的。在这里,致害人是通过与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将口己的侵权责任转移给保险人,而保险人用保险费收入将其所承担的侵权赔偿分散化。因此,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被引入合同领域,扩大了自身的范围。二、《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我国责任保险业务发展的影响(-)《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二元归责原
8、则,与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趋势相互契合《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责任的二元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并以上述归责原则为依据对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进行了区分,形成了以过错责任作为构成要件的一般侵权,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构成要件的为特殊侵权的侵权行为体系。而上述侵权行为体系与责任保险休系是相适应的。从责任保险的角度来看,责任保险区分为任意责任保险与强制责任保险,而现有强制责任保险所承保的侵权责任基本上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现有的任意责任保险基本上采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论是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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