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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浅谈人防地下室工程权属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以来,对促进我国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法律赋予建设单位的义务,更使它到了快速发展。随着《物权法》实施,人们权利本位的理念日益增强,物业产权的归属也正注入人们日常生活之中。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属于谁?也就成了人们的热点问题。随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日益发展,为了更好地处理人防地下室工程权属问题,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体三者利益关系。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国家的利益,本人就人防地下室的权属问题提出如下问题,
2、共同探讨。一、对政府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权属归国家所有国家机关投资建设的人防地下室工程由于其土地、资金来源单一,权属清晰,所有权应当属于国家所有。这类人防工程的投资者比较明确,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权属理应归国家所有,建设单位可以使用。二、对社会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权属应根据土地使用权进行划分社会投资是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个人资本的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规定。国家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的使用权由投资者管理和收益。这类人防工程是指企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专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是单建式工程。因此人防地下室的产权应按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划分:1、人防工程建设用地由国家无偿划拨或是公共用地,土地使用权属国有的,只是投资资金属于投资者,这类人防工程的权属应当归国家所有,投资者只享有使用管理和收益权,同时应承担平时的维修养护义务。2、人防工程建设用地是通过土地出让取得的,使用权属社会投资者的,其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应当归投资者。同时应承担平时的维修养护义务。三、利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
4、费修建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民防空法赋予建设单位的义务。在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再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修建人防工程。其土地来源可能属国有资金。因此,这类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属国家所有。是行政划拨,也可能是向社会购买,但资金来源属易地建设费,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产权应当归国家所有,管理使用和收益权归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结合民
5、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法律赋予建设单位的义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配套建设的地下人防工程,在保持防空效能完好的前提下,平时可以对其进行开发利用,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迅速提供给有关部门和单位统一调配使用的防空地下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我国现阶段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在一定的建设规模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强制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必须配套建设的人防设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战争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修建防空地下室不是一种投资行为,而是建设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是法律赋予建设单位的义务,其所
6、有权应属国家所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拥有其战备时期的无条件使用权和平时的监督权。为了鼓励建设单位(投资开发商)积极参与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促进人防事业的全面发展,遵循“谁投资、谁收益、谁维护”的原则,产权归国家,建设单位(投资开发商)拥有平时的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同时应承担维修养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建设单位(投资开发商)在确保人防功能完备的情况下,可以对“结合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进行开发利用(比如作为停车
7、场、商场),其人防地下室范围内的停车位(商场)使用权可以带限制条件地向业主转让(出租),但不可出售,防止售完即走人。停车位(商场)的产权不得转让,仍归国家所有。其租赁收益权及管理权归建设单位(投资开发商)所有,同时承担维修养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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