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ID:42871052

大小:378.81 KB

页数:22页

时间:2019-09-24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_第1页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_第2页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_第3页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_第4页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意外伤害保险案例突发性疾病导致溺水身故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一、基本案情2000年1月31日,丛某之父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平安永利两全保险及附加险,被保险人为其本人,身故受益人为丛某。其中平安永利险保额为2万元,意外伤害险保额为5万元,丛某之父如期缴纳了保险费。2001年6月31日下午,丛某之父在水稻田里劳动时死亡,庄河市公安局经鉴定确定死亡原因为:死者系生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溺水窒息死亡,无外力性损伤。丛某于2001年11月13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支付永利保险金2万元,意外伤害保金5万元。

2、2002年12月9日丛某在保险公司处领取了永利保险金22000元。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保险金拒绝理赔。但丛某认为,导致其父死亡的原因是溺水,符合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的保险责任,因此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二、一审争议焦点问题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为:在被保险人尸体已经火化,无法重新鉴定死亡直接原因的情况下,根据诉前庄河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结果,能否确定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责任”,进而确定被告是否应向原告理赔意外伤害附加险的保险金。三、一审认定及判决一审法院经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被保险人丛某之父死亡

3、是否为意外事件导致,以确定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向丛某理赔意外伤害附加险的保险金。根据庄河市公安局对丛某之父死亡原因鉴定系生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溺水窒息死亡、无外力性损伤的结论。根据保险条款中释义的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丛某之父的死亡是自身心脏病急性发作后,溺水窒息死亡,其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疾病引起的,无外力性损伤,不符合保险条款中释义的意外伤害的内容,故丛某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如下:驳回丛某的

4、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四、人民检察院抗诉原告丛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依法向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该基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对该案的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显失公平。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为“丛某之父的死亡原因是其自身疾病引起的”是不正确的。其审查后认为,根据庄河市公安局所出的鉴定书,可得出本案被保险人丛某之父死亡的原因是溺水窒息死亡,心脏病发作并没有直接导致其死亡,溺水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依据本案的保险合同,溺水死亡情形不属于责任免除的范围,根据保险条款对“意外伤害”的释义,溺水死

5、亡的客观事实属于其规定的意外伤害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进行理赔,故法院的判决有误。遂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五、二审认定及判决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所提供的鉴定书,从某之父系生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溺水死亡,无外力性损伤,而导致其死亡发生的最直接、起决定作用的原因是其自身心脏病的急性发作,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二猝死或不明原因的死亡案1.案情:2003年10月10日,周艳芬向保险公司投保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其丈夫黎伟英。保险金额为10万元。2004年8月13

6、日,黎伟英在骑自行车时摔倒后死亡。保险公司认为,死亡证明书表明,黎伟英的死亡原因为猝死,不属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拒绝给付保险金。2.庭审: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保险单及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为认可此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被保险人黎伟英的死亡原因为猝死,不是因意外伤害所致。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2)死亡证明书三份。上述死亡证明书均由公安机关出具,记载了如下内容:2004年8月13日,黎伟英被发现死亡。经调查,黎伟英是骑自行车摔倒后死亡。其左颧部有一处2×3厘米皮挫伤,左膝部有一处2×2厘

7、米皮挫伤。黎伟英死亡的原因,三份死亡证明书先后分别表述为“符合猝死死亡”、“符合摔伤后猝死”、“符合摔倒后死亡”。此证据目的在于证明,被保险人黎伟英是在骑自行车过程中摔倒后死亡,符合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保险公司认可上述三份死亡证明书的客观真实性,认可其均由公安机关出具。但提请法院注意,上述三份死亡证明书对于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的表述前后不一。而且,三份死亡证明书都没有认定黎伟英是因意外伤害而死亡。(3)出具黎伟英死亡证明书的公安机关委派工作人员出庭作证。其证言主要内容为:三份死亡证明书的内容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

8、猝死”的概念,在医学上存在两种含义:一是指因死者身体本身存在潜在性疾病所导致之死亡;二是指死者在某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死亡。黎伟英死亡问题的准确表述应当是,现场勘查表明,发生了黎伟英摔倒与死亡两个事实。摔倒在先,死亡在后。摔倒造成了黎伟英左颧部有一处2×3厘米皮挫伤、左膝部有一处2×2厘米皮挫伤的后果。通常情况下,上述伤情不会直接造成当事人死亡的后果。死亡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