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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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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北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学生姓名:XX学号:XX学院、系: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专业:法学论文题目:空间地上权若干法律问题探究指导教师:XXX2012年3月毕业论文开题报告1.结合毕业论文情况,根据所查阅的文献资料,撰写2000字左右的文献综述:文献综述一、本课题研究的目的及意义:空间地上权的概念:在他人土地上下Z—定空间范围内,以冇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冃的而使用其空间之权。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土地空间的利用己不再限于地表,土地空间的利用立体化趋势是必然的,空中花园、空中楼阁、地下商场、地下交通等只是一个开始。因此必须有相关的法律出现,规范空间地上权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从
2、而促进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对提高社会资源的整合利用率有重大意义。我国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物权法》及一些规范、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略有涉及“空间地上权”,《物权法》目前并未直接承认空间地上权的存在。因此,本课题意在探讨我国立法体系应如何完善空间地上权,提出我国目前立法缺陷,以及提供—些立法理论的初步探讨。二、本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国外的研究现状国外对于空间地上权的立法和理论研究都存在很多争议。首先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木身的立法体系不同,因此空间地上权作为一个新的权利,在各口法系中的定位、性质也不同。其次就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国家之间也并不统一,甚至于同一个国家内,虽然立法只
3、有一种观点,但是理论学说却也存在很多不同派别。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看待空间地上权的区别首先,空间地上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并未直接定义过空间地上权,而仅冇空间权的概念,在谈及空间地上权时,往往都是用空间权概念予以界定,或称Z为空间租赁权等。其次,由于各法系立法的渊源侧重点不同,导致空间地上权的定位和性质也大相径庭。由丁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没有完整的物权法概念,因此空间地上权是空间权的一种,可视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可以转让、租售等,因此是采用独立立法的形式。而大陆法系由于其有完整的物权法体系,空间地上权作为一种物权法,也不能完全独立于该体系,因此,空间地上权是基于地上权而细分
4、出来的一种特殊地上权,以区分一般地上权。2大陆法系立法与理论研究在立法上,大陆法系国家的观点是大致一致的,认为空间地上权只是一种特殊的地上权而已,并非一种新生的用益物权。它的客体是土地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一般地上权客体为地上地下全部空间,因此空间地上权和一般地上权的差别只在于量上,并无本质的区别,其权利來源仍基于土地。然而,在理论研究上,不同国家和地区中都常常同时存在很多派系及各种学说,但对于空间地上权的性质区分主要集中丁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空间地上权是一种特殊的地上权,其客体是独立的十•地,但是土地的利用本身就离不开空间的利用,权力来源为土地所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空间地上权
5、是一种全新的用益物权,其客体是空间,这种新兴物权Z所以新就新在丁,它的开发利用可以是可以完全独立于土地一定范围的空间,权力來源为空间□身的所有权。(-)国内的研究现状我国对于空间地上权的认识较晚,导致目前国内立法只是刚起步,还在初级阶段。1国内立法现状目前,涉及到空间地上权的有《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但并未专门提出“空间地上权”概念,涉及内容较模糊、浅层,主要还是依附于土地的管理,尤其是空间权部分未单独规定其相关权利。2国内立法缺陷简而言之,我国口前关于空间地上权的立法限于初级阶段,存在以下缺陷:第一,立法层次低,多为地方性法规,具体法律(《屮华人
6、民共和国国防法》及《物权法》等)涉及的内容十分有限,不能满足当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需求。第二,立法体系不完善,首先没有专门且完整规范空间权的法律法规存在,《国防法》、《物权法》和一些行政规范、地方性法规不完整、统一。第三,相关的配套制度不齐全,譬如登记、取得消失、转让变更、租赁及相邻关系等不具体,几乎不专门涉及“空间地上权”概念。3、国内学者提出的完善建议国内学者受到国外学术研究的影响,对空间地上权已有较为全面的认识,提出了单独系统立法的建议,严格界定具体的权限范围,完善相关登记配套制度。但思路主要还是和之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学者观点雷同,有各种争论。三、我的观点立法的根本F1的是服
7、务于人民,促进丁•社会的发展。因此,我国在对“空间地上权”立法吋应注意结合我FI国情,以及我国的经济现状空间地上权的利用趋势,综合人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白的优点。我认为对于空间地上权到底是新的物权述是特姝的地上权,应该以辩证的思维来看。首先是弄清楚所谓空间地上权的对彖是限于一个什么具体空间范围内,应该有一个专门而完整的法律体系,全面地协调空间权、地上权、空间地上权等几个主要权利Z间的关系。至于具体权利范围细节和实践中的操作问题,町是川行政法规予以规范,政策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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