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有效本案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

否有效本案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

ID:42862698

大小:50.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9-21

否有效本案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_第1页
否有效本案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_第2页
否有效本案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_第3页
否有效本案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_第4页
资源描述:

《否有效本案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本案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原告]衡永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  [案情]  2004年8月20日,原告衡永来(以下简称原告)就车牌号为京G34851的捷达FV7160Gix型轿车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提出投保申请,并交纳保险费后,被告将保险单交给原告。该保险单记载的内容为:被保险人:衡永来;车牌号:京G34851;车辆厂牌型号:捷达FV7160Gix;使用性质:私人生活用车;投保的险种包含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86667元)。保险期限自2004年8月21日零时起至2005年8月21日零时止;明示告知内容为

2、:请您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该保险单的下方盖有被告公章及两个骑缝章,左上角有装订痕迹。2005年3月2日1时许,原告的外甥郝长泉驾驶原告投保的轿车“拉黑活”时车辆被抢。郝长泉遂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报案,此案公安机关尚未侦查终结。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被告认为根据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第30条及34条的规定,原告改变车辆用途应当通知被告,原告不通知被告的,因改变车辆用途导致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被告不承担保险责任。原告未履行通知义务,该事故不属赔偿责任范围,并于2005年11月23日向原告发出机动车辆险拒赔通知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全额理

3、赔原告被抢劫的汽车的保险金额86667元。庭审过程中,原告称被告只向其交付了保险单正本,并未向其交付保险单附件(保险条款)。  [裁判要点]4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举证证明已经将保险条款交付原告,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被告向原告签发的保险单中载明,原告投保的险种包括全车盗抢险,现该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赔偿原告衡永来保险金八万六千六百六十七元。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现

4、有证据,可以推定保险公司已经将保险单附件交付给了原告,其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对原告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私自改变保险车辆用途,增加了车辆危险程度,导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即使不认定保险公司将保险单附件交付给了原告,根据保险法第37条的规定,原告改变车辆用途增加危险程度未通知被告,保险公司也可以免责。故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推定被告履行了明确说明;同时,保险法第37条规定保险公司免责以合同规定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为前提条件。故不应适用保险法第37条。现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理赔。故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本文

5、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将免责条款对原告做了明确说明,不对原告发生效力。4  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包含免责条款的保险单附件是否交付给了原告。保险公司称免责条款是保险单的附件,与保险单装订在一起,并盖了骑缝章。原告提交的该保险单的下方盖有被告公章及两个骑缝章,左上角有装订痕迹。据此可以推定是将保险单附件和保险单一起交付给原告的。这种推理是不充分的。理由是:首先,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的这种义务不同于一般的义务,而是明确说

6、明义务。这就要求,保险公司不但应当证明其已经将保险单附件交付了原告,并且还要证明其对原告做出了明确说明。这些实体内容体现在证据上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从事了上述行为,仅凭现有证据进行推定显然是不充分的。  其次,即使进行推定,现有证据也不必然能够推定出保险人已经将保险单附件交付了原告。原告提交的保单上有骑缝章和装订痕迹,只能说明该保单曾经于其他文件(可能是被告主张的保险条款,也可能不是)装订在一起,但并不能得出被告已经将这些文件与保险单一起交付给原告的结论。由于现有保险公司的运作特点是保险公司聘用保险代理人推销保险,不能排除保险代理人由于业务素质不高或者为了便于推销保险故意隐瞒免

7、责条款的可能。再次,保险单是由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虽然它不属于合同,但类似于格式合同条款,参照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对于根据现有证据是否可以推定保险公司已经将保险条款交付给了原告存在两种解释,参照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规定的精神,应做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故应认定保险公司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