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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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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工作,切实发挥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促进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卫生部设立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第三条专家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国内卫生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其他领域的专家学者。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疾病预防控制发展战略、确定疾病预防控制重点
2、等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科学发展。第五条专家委员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当遵守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六条卫生部人事司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等进行审核,酌情报部机构编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并负责年度审查工作;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等提出初步意见,推荐负责人,对专家委员会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配合人事司进行年度审查。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专家委员会下设疾病预防控制管理、艾滋病与性病防治、结核病麻风病防治、血吸虫病和寄
3、生虫病防治、地方病防治、免疫规划、慢性病防治、精神卫生与伤害控制和传染病防治等9个专家分委会。分委会内可依情况设专业组。第八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了解、掌握和研究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卫生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二)参与研究和制订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战略、技术策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重大疾病预防控制项目的咨询、论证;(三)参与重大疾病预防控制项目等的实施与技术指导;(四)承担卫生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九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原
4、则上由各专家分委会成员中产生。第十条专家委员会及各分委会分别设秘书2名,其中1名原则上从主任委员单位中产生。第三章委员第十一条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在本专业领域内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国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三)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院士年龄原则在70周岁以下)。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向卫生部及其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三)遵照有关规定,优先获取
5、疾病预防控制相关资料;(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二)积极发挥特长,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信息,提出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策略的建议;(四)除许可和接受委托工作以外,不得以卫生部专家的名义作个人宣传。第十四条各专家分委会管理实行聘任制,专家聘任有效期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第十五条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予以除名:(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二
6、)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或代表专家委员会组织任何活动;(三)无正当理由在1个聘任期内累计2次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四)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内拒绝承担工作任务;(五)在以专家委员会成员名义参加的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受报酬或其他礼品。第四章议事规则第十六条专家分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分委会活动规则,约定工作任务和工作程序等。专家分委会活动规则应当报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备案。第十七条专家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审议各分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及有关重大问题,并将审议情况向卫生部报告。各分
7、委会在每年年终需向专家委员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经专家委员会和卫生部同意后即可实施。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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