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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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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辩护空间拓展与司法体制改革“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扩人辩护权的历史”[1],也是刑事辩护空间不断拓展的丿力史。在我国,随着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的发展完善,刑事辩护空间的不断拓展乃大势所趋,但授终仍碍要司法体制改革给予保障。(一)刑事辩护空间的拓展1、从形式上的辩护,走向实质性、有效性辩护这是个提高刑事辩护质量的问题。从形式上看,我国审査起诉、审判程序中是有辩护的,但由于各种因素制约,律师辩护的实质性、有效性仍然不足,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十分有限。“七难”小的“辩护意见被采纳难”,说的就是辩护的实质性、冇效性不足,大多是流于形式,走过场。解决这个问题,
2、既涉及司法体制和诉讼程序的调整完善,也涉及律师自身索质和能力的提高。参酌国外经验及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有关必要引入“有效辩护”这一概念,更加注重辩护权的实质性和有效性。要认识到,“律师不是政府机关的傀儡,不是程序正当化的帮衬,他为提供被告实质、真止的保护而存在。”[2]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建立刑事辩护的准入制度、质量评估体系、无效辩护的司法救济等。2、从审判中的辩护,走向审判前中的辩护从审判走向市前,是刑事辩护空间的纵向拓展。这种拓展,是以审询程序的诉讼化改造为询捉的,这在我国尚需吋日,但有些方面已经开始试点。例如,对于批准逮捕,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已试
3、点实行听证,允许律师介入并发表意见。下-•步,还有必要考虑建立预审制度,由预审法官对侦查阶段的强制处分、羁押,以及检察院的起诉决定实行司法审查,并允许辩护人适度介入,发表辩护意见。另外,我国死刑复核程序,II前仍是行政审批式,辩护律师难以有效参与并发挥作用,亦须进行诉讼化改造,给辩护人以施展的平台和空间。3、从实体性辩护,走向程序性辩护实体性辩护是刑事辩护的传统内容,程序性辩护则是刑事辩护的新兴领域。与实体性辩护主要针对定罪和量刑不同,程序性辩护主耍针对诉讼程序违法、管辖违法、证据违法等问题,提出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改变管辖或者排除非法证据等辩护意
4、见,促使司法机关宣告某些诉讼行为、证据无效,进而达到终止诉讼、重新审理或者宣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从轻、减轻处罚的II的。程序性辩护的开展,是以程序性制裁的确立和程序性裁判机制的完善为前提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程序性制裁措施,但一直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则和证明规则,因而难以落到实处。今年6月,随看两个《证据规定》出台并实施,对于口供等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已经冇了相应的程序规则和证明规则,这为律帅开展程序性辩护提供了机会和空间。下一步,对其他的程序违法行为,亦应确立和应的程序性制裁,并允许律师在审判中申请法院启动程序性裁判,宣告违法的诉讼行为无效。
5、(二)司法体制改革这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但困难再人,总须前行。需要解决的紧迫问题,是以下几个:1、维护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也是刑事辩护冇效开展的前提和基础。百年中国,司法独立Z路,坎坷而漫长。当询及今后一个时期,重点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要改善党対政法工作的领导方式,不能直接审批和T预具体案件。更不能再提所谓“绝对领导”、“驯服工具”等说法,否则法治就成了人治,司法就会成一些官僚压迫人民、铲除异己的工具。二是逐步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维护合议庭的独立性,解决判者不审、审者不判、审判分离的问题。2、控、审分离,司法中立作为裁判者,法院和法官
6、至少皿在控、辩之间保持屮立。因而,要求法院去配合检察院,违背了基木的诉讼原理,也扭曲了正常的诉讼结构。但在我国,“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和制约”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短期内恐难改变。现实的路径,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强化十分薄弱的制约方面,弱化已经过火的配合方面。法谚云:“公安机关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但起码都要考虑一下饭的“卫生”问题,公安机关不能总往饭里掺沙子,检察院不能什么饭都往上端,法院更不能闭着眼睛都吃下去,总得顾及一下白己的肠胃和健康吧。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搞所谓“提前介入”、“诉前审查”,或者一味迁就控方,只讲配合,不将制
7、约,这木身就是对宪法原则的违反。3、改革审前程序,司法介入,实现诉讼化侦查程序中的各种强制性措施,特别是人身强制措施,即使暂时不搞事前的司法审查,也必须冇事后的司法救济,即允许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检察院的起诉权,也应逐步纳入司法审查,实行预审,避免诉权滥用。改造审前程序,法官以中立的裁判者身份介入,对侦控机关的强制处分和公诉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和救济,既是制衡权力、保障人权的必由之跖也是律师在审前阶段开展有效辩护的基本前提。由此,刑事辩护才能真正由审判走向审前。4、平衡控辩双方的力最对比一是继续扩张辩护人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平
8、衡控辩力呆。例如,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明确侦杳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赋予并切实保障律师的白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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