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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8)130号)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的意见》已经2008年9刀12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木医疗保险及&育保险待遇的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9月)为了逐步提高市区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他们的医疗负担,现就调整市区城镇职
2、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标准。退休人员年个人账户最低保底标准为: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划入;7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不足600元的按600元划入;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划入。建国前老工人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在原划入比例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00元。(二)扩大个人医疗账户的支付范围。当年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乙类药品、诊疗项目的个人自付
3、费用。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住院基本医疗起付线以下的和起付线以上的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1000元以上的可用于住院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个人自付费用,以及挂号费、健康体检等费用。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3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用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外的国药准字药品费用。(三)调整部分约品和诊疗项冃的口付比例。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苏劳社(2005〕33号)和《关于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晶目录库〉的通知》(苏劳社〔2005〕65号)的要
4、求,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乙类五药品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调整为40%。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诊疗项目中个人先负担50%的医疗服务项目(诊乙5)调整为30%;人工器官由个人先负担50%调整为40%o(四)调整最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由3万元调整为4万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年度累计,个人负担比例分段确定、累加计算: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5000元以下(含5000元)部分,统筹基金分别支付80%和90%;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部分,统筹基金分别支付90%和95%;10000元以上40000
5、元以下(含40000元)部分,统筹基金分别支付94%和97%o(五)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人病医疗救助后,年度内个人按规定负担超过1万元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报支30%,最高报支限额为5万元。二、调整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住院医疗费用报支比例。最高限额(封顶线)市目前的5万元调整为18万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分四段设置不同支付比例: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70%;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75%;30000元以上80000元
6、以下(含8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80%;80000以上180000元以下(含18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85%o(二)调整成年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报支比例。最高限额(封顶线)市目前的5万元调整为6万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分三段设置不同支付比例: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60%;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65%;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含6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70%o三、调整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标准,以个人生育、流(弓I)产、宫外孕手术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
7、数为计发标准。其中:妊娠3个月以下(含宫外孕)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享受1.5个月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和顺产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加0.5个刀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因生育、流(引)产、宫外孕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发票报支,但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妊娠3个月内流产的不超过400元;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不超过1500元;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不超过2200元;顺产的不超过2200元;难
8、产接生的不超过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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