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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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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工伤赔偿案例中的4个棘手问题一、错过工伤认定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中请时限可以适当延匕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屈,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ZE1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ZE1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未在以上规定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作
2、岀工伤认定。附件1:《黄秀英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案例中,因黄秀英1970年7月在村电磨房工作时,因机器故障右手被撵伤致残,一直没有得到赔偿。后黄秀英一直向法院申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423号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前置程序。本案中,黄秀英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均系基于黄秀英所陈述的工伤问题所衍生出来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但,黄秀英所主张的工伤问题未经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认定工伤以及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直接主张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法院不宜直
3、接处理。驳冋黄秀英的再审申请。木案中,由于劳动者不懂法律,用人单位乂怠于中报工伤认定,故实践中出现很多错过工伤认定时间,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被驳回。二、工伤补偿协议略失公平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
4、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牛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
5、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附件2:《刘清林与新疆有机化工厂破产清算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案例中,刘清林其妻子谷XX于1989年进入新疆有机化工厂,系苯酹车间操作工人。1999年-2002年,谷XX曾数次出现不明原因的昏迷。2002年3月4日住院治疗,经中国
6、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防疫站专家会诊及反复检查后确诊为慢性中毒性肝病。在我方一再要求下,新疆有机化工厂同意给谷XX作职工伤残鉴定。2003年9月26日经乌鲁木齐市劳动局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二级,部分护理依赖”。谷XX于2003年9月30日因肝病死亡。谷XX因长期在化工厂有毒有害的环境下工作,从患职业病到去世,只生存了一年多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204号裁定:因刘清林对其妻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工伤待遇不持异议,对其2005年诉至东山区法院后与
7、用人单位化工厂清算组达成了调解协议也不持异议。故驳回刘清林的再审申请。本案中,因刘清林对其妻病亡后急于达成协议,后认为工伤补偿协议略失公平的认定促使其不停上诉,后被最高院驳冋。三.工伤补偿协议延后的工伤恢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I古I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
8、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附件3:《赵洪义与姜春萍、周经安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案例屮,赵洪义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的伤臂至今未能治愈,原审判决认定其不能证明病情影响劳动能力,缺乏依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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