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保密条款如何认定

劳动合同中保密条款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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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某生物公司于2001年成立,其主要产品为“百澳克”等灭嶂螂牛物制剂。2003年5月1日,杨某(甲方)与该生物公司(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同时签订了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其屮,劳动合同约定,杨某的工作岗位为业务推广,合同期为2003年5月1丨

2、至2004年4月30日。保密协议第1条第2款约定:“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不得向竞争企业、同类企事业单位运用、传授乙方的技术及相关技术的商业信息,不得任职(包括专职、兼职)、加盟或参与竞争金业、同类企事业单位活动。”笫1条笫3款约定:“甲方在乙方聘用期间不得白行或由具亲属、朋友组织公司与乙方开展竟争。”第3条约定:“

3、甲方违反本合同小的相应约定条款,即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甲方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50万元,甲方为公司管理人员的,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100万元。”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杨某仍在该生物公司工作,该公司也未对杨某继续留任表示异议。杨某于2005年11刀离开某生物公司。本案审理中,某生物公司主张杨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违反了保密协议,直接从事与该公司相类似的竟争性活动,并就此向法院提供了工商查询档案,该档案反映:科华公司于2003年11月成立,杨某于2005年5月作为股东加人了科华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监事。同时,某生物公司还提供了科

4、华公司的简介,该简介反映出科华公司亦为专业有害生物防治企业,主要从事嶂螂、蚊蝇等卫生害虫和鼠害的消杀服务以及生物农药的研究,主要产品为“斯瑞克”灭嶂螂制剂。某生物公司诉称,2003年5月1日,杨某与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员工保密协议(以下简称保密协议)。劳动合同约定,杨某工作岗位为业务推广,合同期为2003年5刀1日至2004年4月30日。同吋,保密协议就杨某在我公司任职期间的保密义务作出了详尽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杨某仍在我公司工作,我公司也未对杨某继续留任表示界议,根据相关规定,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到2005年11月杨某在我公司领取了最后

5、一次工资示离职。但杨某离职示,我公司于2006年1月18II通过工商档案资料杏询发现,杨某早在我公司工作的2005年5月,就与赵磊、王勇、王金龙及另两位在我公司工作的员工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加入了科华公司,成为该公司主耍股东,并担任该公司监事,直接从事与我公司相类似的竞争性活动。杨某己经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的约定,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现我公司不同意劳动仲裁认定的事实及结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退回2005年1月至2005年11月从我公司领取的工资12920.22元;判令杨某向我公司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万元,诉讼费由杨某承担。杨某辩称,我自2002年11

6、月23口就在某生物公司工作,直到2003年5月1H某生物公司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到2004年4月30日止,并要求签订保密协议。但某生物公司未向我支付过保密费,故保密协议并不生效。2003年5月1FI的劳动合同也已终止,因2004年2刀1口我们员工的投诉,某生物公司迫于高新企业免税期到期后不可免税,害怕相关部门检杳,才为个别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将合同原件交于我。2005年1月至11月间,我在某牛物公司工作,该公司应支付我工资。某牛物公司要求的违约金于法无据。现我不同意某生物公司的诉讼请求。【审理结果】法院认为,某生物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7、及保密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虽未续签劳动合同,但杨某仍在某生物公司工作,某生物公司亦未表示异议,故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仍应以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杨某主张双方曾于2004年2月1H重新签订过劳动合同,该合同没有保密协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应以书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为准。因保密协议屮已明确约定杨某在某生物公司任职期间不得向竞争企业、同类金事业单位运用、传授某住物公司的技术及相关技

8、术的商业信息,不得任职(包括专职、兼职)、加盟或参与竞争企业、同类企事业单位活动;杨某在某生物公司聘用期间不得自行或山其亲属、朋友组织公司与某牛物公司开展竞争。现根据某生物公司提供的工商查询档案,杨某于2005年5月作为股东加人了科华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监事。当时,杨某尚在某生物公司工作,而科华公司与某生物公司所开展的业务均为专业有害生物防治,同时,两公司的主要产品“斯瑞克”及“百澳克”乂均为灭嶂螂生物制剂。鉴此,法院认定杨某违反了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应向某生物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但因保密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法院就具体的违约金数额予以酌情

9、判定。就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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