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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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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第三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本保险的机动车必须拥有机动车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限于2001年10
2、月1日以后办理入户登记的机动车)、正式号牌、行驶证,否则本保险合同无效。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保险机动车(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六十天未查明下落;2、保险机动车全车被抢劫、被抢夺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保险机动车损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3、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
3、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1、除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2、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3、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或所有权转移,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4、同时更换保险机动车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
4、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保险机动车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6、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输期间;7、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8、保险机动车与驾驶人同时失踪、或保险机动车与该车承租人同时失踪。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保险机动车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2、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3、因诈骗引起的任何损失;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
5、损失;4、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5、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第九条保险金额在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按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金额=
6、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折旧率表车辆种类月折旧率9座及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含越野车)6‰出租车、轻微型载货汽车、矿山作业用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12‰其他类型车辆9‰第十条保险期间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均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投保人一次投保期间在一年以上的,保险人按合同签订地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时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调整对应保险期间的费率。赔偿处理第十一条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款第五条第2目、第3目列明的损失,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不论是否经公安交通
7、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述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有效证明和材料:(一)保险单正本、机动车登记证书或复印件(限于2001年10月1日以后办理入户登记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被保险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营运许可证复印件;(二)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
8、报案证明)、未破案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营业性或收费停车场所出具的失窃证明或停车费收据;(三)全套原车钥匙、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四)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款第五条第2目、第3目列明的损失,还应提供保险机动车修理费用等有关费用单据。第十三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可在以下三档内选择机动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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