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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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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工作管理规定一、一般规定:1、计量周期为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计量由施工单位上报至驻地办的时间为每月的2日前,驻地办审核并上报至业主的时间为每月的10日前,对过期上报的计量资料业主将不予受理;2、书面计量资料一式六份;3、计量资料原则上由驻地办审核后统一报送至业主,但提前上报的计量资料经业主同意后,可由施工单位单独报送;4、所有计量资料均须用A4纸打印,签字均须为手写体且不得仿签;5、计量审核不得直接涂改或圈画,凡发现错误的地方,均由原报单位重新进行填报;6、桥涵等结构物进行计量时,宜将相关图纸(标有工程数量)缩印为A4纸附在计量资料后面,如果有变更,应附变更前
2、后图纸;7、在保险费及材料预付款计量时,须附相应的发票复印件,砂、石等地方材料在计量材料预付款时,可以不附发票,但材料单价应符合实际且不得重复计量(累计计量数量不得超过材料进场台帐中相关材料的总量);8、对结构物计量作如下规定:凡同步碗试块的7天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80%、相关技术资料齐全的即可进行计量70%;9、各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须达到相关要求,达不到此项要求的工程不得进行计量;二、计算规定:1、在进行钢筋数量计算时,计算过程可出现小数,但计算结果及套入清单价计算费用时须四舍五入保留整数;混凝土数量计算结果,不得进行四舍五入;所有项目的计算结果最多可保留两
3、位小数;2、所有金额计算均保留到整数位;3、更正上期计量错误或其他通过计算表格不反映的事项,必须附有文字说明或备注;4、软基处理、路基填挖方的数量计算表超过一页时应编页码并附相应的计算数量汇总表;5、路基填挖方及软基处理工程量原则上按平均断面法以标高列表形式计算为准,开挖后标高及回填前标高应与相应技术资料中的标高一致,软基开挖前标高及回填后标高均应以原地面线为准,不规则断面可通过CAD作图计算;6、桥梁小型构件如封头於:、堵板、侧墙、挡块等,宜社整座桥全部完工后作一次性计量,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三、计量规定:1、所有工程内容均按照招标文件和《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
4、009年版)进行计量;2、所有软基处理项目,第一次计量均按完成工程数量的70%进行计量,其余部分待承包人递交沉降观测报告后再进行计量;3、软基变更段落须待变更批复后才可计量,软基计量段落应与设计或变更段落相对应,以方便台帐登记及计量审核;4、旋喷桩计量时需附相应的检测报告;5、路基土方计量前须先划分计量段,计量段以自然段(两个结构物之间为一自然段)为标准进行划分较为适宜,互通区可以每一个匝道为一个计量段,计量段划分后应计算出各段的设计填方或挖方总量,以便进行总量控制,路基填方与挖方的计算表及台帐应分列。路基原地面线复核与设计有不同的地方,由施工单位申报,经监理单位确认,报
5、业主批准后,据实计量;6、冲击碾压属隐蔽工程且覆盖后不易复查,由各驻地监理对冲击碾压计量申报数量的准确性负责,冲击碾压数量计算表须有驻地监理签字;7、作为主要项目附属的工程内容(如:声测管、钢板、钢材、挡墙挖基等)按照《范本》规定,不得单独计量;8、桥梁桩基必须有声测报告才可计量,如有变更,待批复后方可计量;9、桥梁梁板预制完成后,可计量完成工程数量的70%;10、涵洞按照招标文件和《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9年版)规定执行;11、登记桥梁形象台帐时,以写具体的基桩号或墩台号为宜;四、格式及装订:1、计量支付资料装订顺序按照软件格式及顺序;2、属于同一个分项工程
6、且对应的清单号一致的项目可以在同一张“中间交证书”中开列,如:同一座桥的所有桩基可以开在一张“中间交证书”内,不同桥梁的桩基不可出现在同一张“中间交证书”内,每一个涵洞需一张“中间交证书”;3、清单100章分次计量项目的《中间交工证书》只开一次,下次计量时附相应《中间交工证书》的复印件即可;4、路基土方、软基处理等适于汇总计算的项目可以在一张“中间交证书”内包括多个段落或全部段落(以上第2条、第3标及本条仅针对计量,工程技术资料另有要求);5、计量申报必须附(当期对应计量项目)计量台帐;6、计量资料统一用2个长尾夹装订,长尾夹的大小应与计量资料的厚薄相宜,为审核及保存方便
7、,计量资料装订尽量不要分册;计量资料在排版时尽可能预留装订位置,以便翻阅;五、其他:1、套错清单项目号者,罚款500元/次;重复计量或计量数量超出实际施工数量而无正当理由者,视多计量的金额罚款2000-5000元/次;2、以上罚款将作为奖励基金,全部用于奖励能够长期作到计量准确、及时的计量人员;3、为共同作好本项目的计量工作,各单位有好的意见或建议者,可及时反馈;在计量工作中如遇疑问或争议可向驻地办书面反映,由驻地办汇总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后会同业主作进一步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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