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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2
《事业水污染防治措施计画申请审查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事业水污染防治措施计画申请审查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7-30【正 文】事业水污染防治措施计画申请审查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三条第三项及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事业废(污)水以管线排放于海洋者,其管线之设置或变更,应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审查核准,始得为之。 前项管线穿越国家公园、风景特定区、海水浴场、人工鱼礁区、渔业资源保护区、渔业权渔业区或军、商、渔港区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会商各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办理审查。 第3条 事业依本
2、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或中央主管机关委讬之机关申请审查水污染防治措施计划及相关文件,应于下列时机为之: 一新设事业签订生产设施购置合约前或安放、组装设施前或进行整地工作前。 二既设事业于共同设置废(污)水处理设施前。 三增加第十七条水污染防治措施计划审查核准文件载明之水量、废(污)水、污泥产生量或变更其他载明事项者,于增加或变更前提出。但变更基本资料不在此限。 第4条 事业申请水污染防治措施计划审查时,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申请表。 二基本资料: (一)负责人身分证明文件。 (二)
3、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发之相关许可、登记、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影本。但新设事业尚未取得者不在此限。 三符合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并经技师签证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资料及其工程计划书与资料。 四符合事业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办法规定之预防管理措施及紧急应变措施。 五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 申请变更事业水污染防治措施计划,未涉及前项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内容变更者,得免予检具该文件。 第5条 事业采废(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废(污)水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资料之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用水来源。 二每日设计及实际最大用水量、废(
4、污)水产生量、处理水量、排放水量及其总水量平衡示意图。 三与废(污)水、污泥产生量有关之制程设施及其设计与实际最大生产或服务规模。 四废(污)水收集、处理、量测、检测资料。 (一)原废(污)水水质、水量计测设施或计量方式及其校正维护方法。 (二)质量平衡关系及示意图。 (三)药剂名称及年最大使用量。 (四)废(污)水处理单元流程及情形,包含各处理单元名称及进流设计水质、设计停留时间、控制参数及单位、易损坏且不易换装部分备份装置或易损坏零件备品名称及数量。 五污泥收集、处理、量测、检测资料。 (一)每日设计及实际
5、最大污泥产生量、量测方式及含水率。 (二)污泥特性、污泥处理设施名称、收集、清除方式、操作及清运频率。 (三)污泥处理设施之设计、功能及操作监控项目及检测方式。 六废(污)水之放流、量测、检测资料。 (一)每一股放流水,其放流管线、放流口之数量及其配置图、每一放流口位置及承受水体名称或承受土壤地号。但纳入污水下水道系统之事业为每一排入口位置及纳入之污水下水道系统名称。 (二)每一股放流水每日设计及实际最大放流水质、水量及排放频率。但纳入污水下水道系统之事业为每一排入口排入之水质、水量及排入频率。 (三)水量计测设施或计量方
6、式及其校正维护方法。 七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内容。 第6条 事业纳入污水下水道系统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资料之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用水来源。 二每日设计及实际最大用水量、废(污)水产生量、前处理设施进水量、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统水量及其总水量平衡示意图。 三与废(污)水、污泥产生量有关之制程设施及其设计与实际最大生产或服务规模。 四废(污)水收集、处理、量测、检测资料。 (一)原废(污)水水质、水量计测设施或计量方式及其校正维护方法。 (二)质量平衡关系及示意图。 (三)药剂名称及年最大使用量。
7、 (四)废(污)水前处理单元流程及情形,包含各前处理单元名称及进流设计水质、设计停留时间、控制参数及单位、易损坏且不易换装部分备份装置或易损坏零件备品名称及数量。 五污泥收集、处理、量测、检测资料。 (一)每日设计及实际最大污泥产生量、量测方式及含水率。 (二)污泥特性、污泥处理设施名称、收集、清除方式、操作及清运频率。 (三)污泥处理设施之设计、功能及操作监控项目及检测方式。 六废(污)水之放流、量测、检测资料。 (一)每一股废(污)水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统之管线、排入口之位置、数量、配置图及其纳入之污水下水道系统名称。
8、 (二)每一股废(污)水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统之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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