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支护规程2012(宋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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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条文解释,基坑支护设计理论分析与计算汇报人:宋宏东2013-01-15一、条文解释二、基坑支护设计理论分析与计算提纲一、修订主要技术内容二、新规程增加及调整的主要内容和强制性条条文解释一、条文解释1、调整和补充了支护结构的几种稳定性验算内容2、调整了稳定性验算的表达式3、强调了变形控制设计原则4、调整了选用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的规定5、新增了双排桩结构6、改进了不同施工工艺下锚杆粘结强度取值的有关规定7、充实了内支撑结构设计8、新增了支护与主体结构结合及逆作法9、新增了复合土钉墙修订主要技术内容10、引入了土钉墙土压力调整系数11、充实了各种

2、类型支护结构的构造与施工内容12、强调了地下水资源的保护13、改进了降水设计方法14、充实了截水设计与施工内容15、充实了地下水渗透稳定性验算内容16、充实了基坑开挖内容17、新增了应急措施内容18、取消了逆作拱墙修订主要技术内容一、条文解释一、条文解释1.总则1.0.2适用范围适用于一般地质条件下临时性建筑基坑支护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基坑开挖与监测。•对湿陷性土、多年冻土、膨胀土、盐渍土等特殊土或岩石基坑应结合当地工程经验应用本规程。•关键词临时性建筑基新规程增加及调整的主要内容和强制性条文2.术语引入一个新名词2.1.6支挡式结构retainingstructure以挡

3、土构件和锚杆或支撑为主的或仅以挡土构件为主的支护结构。锚拉式结构支撑式结构悬臂式结构双排桩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结合的逆作新规程增加及调整的主要内容和强制性条文3.基本规定3.1.1基坑支护设计应规定其设计使用期限。基坑支护的设计使用期限不应小于一年。关键词设计使用期新规程增加及调整的主要内容和强制性条文3.基本规定使用年限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影响等基坑支护是临时措施等荷载一般不需考虑长期作用、材料耐久性等避免超越设计状况支护结构的支护期限规定不小于一年及一年中的不同季节时地下水位、气候、温度等外界环境的变化会使土的性状及支护结构的性能随之改变新规程增加及调整的主要内容和强制性条

4、文3.基本规定3.1.2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1.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2.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新增强条)新规程增加及调整的主要内容和强制性条文3.基本规定本条规定了基坑支护应具有的两种功能。A:应具有防止基坑的开挖危害周边环境的功能,这是支护结构的首要功能。B:应具有保证工程自身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功能,这是支护结构的基本功能。应为主体地下结构施工提供正常施工的作业空间及环境,提供施工材料、设备堆放和运输的场地、道路条件,隔断基坑内外地下水、地表水以保证地下结构和防水工程的正常施工。新规程增加及调整的主要内容和强制性条文3.基本规定

5、3.1.4支护结构设计时应采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细化了8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细化了4点);–结构重要性系数未变。新规程增加及调整的主要内容和强制性条文3.基本规定协调结构规范与岩土规范表达方式1.明确了:结构按分项系数表达岩土按按安全系数表达2.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由材料强度控制的结构构件的破坏类型采用极限状态设计法,荷载效应采用荷载基本组合的设计值,抗力采用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并考虑结构构件的重要性系数。3.涉及岩土稳定性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采用单一安全系数法,本规程的修订,对岩土稳定性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问题恢复了传统的单一安全系数法,一是由于新制定的国家标准《工程结构

6、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中明确提出了可以采用单一安全系数法,不会造成与基本规范不协调统一的问题;二是由于国内岩土工程界目前仍普遍认可单一安全系数法,单一安全系数法也适于岩土工程问题。4.以支护结构水平位移限值等为控制指标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表达式也与有关结构设计规范保持一致。新规程增加及调整的主要内容和强制性条文3.基本规定协调结构规范与岩土规范表达方式3.1.5支护结构、基坑周边建筑物和地面沉降、地下水控制的计算和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1)支护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或过度变形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式要求:(3.1.5-1

7、)对临时性支护结构,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3.1.5-2)新规程增加及调整的主要内容和强制性条文3.基本规定协调结构规范与岩土规范表达方式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由支护结构的位移、基坑周边建筑物和地面的沉降等控制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式要求:(3.1.5-1)新规程增加及调整的主要内容和强制性条文3.基本规定3.1.6支护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1.作用基本组合的综合分项系数不应小于1.25。–2.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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