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河长制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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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J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省级河长会议制度(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全面推进行河长制工作议事程序,根据《中共ZJ省委办公厅ZJ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ZJ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Z委办(2017〕42号)要求,制定省级河长会议制度。省级河长会议包括省级总河长会议、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省级负责河流(流域)河长会议、省河长制办公室会议。一、省级总河长会议第一条省级总河长会议由省级总河长或总河长委托副总河长召集并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省级总河长、省级副总河长、省级负责河流(流域)河长、各地级以上市总河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

2、成员、省河长制办公室(简称省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其他参加人员由省级总河长根据会议需要确定。第二条省级总河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如有必要,经省级总河长同意,可适时召开。由省河长办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呈省级总河长审定。第三条会议主要研究事项:(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二)研究议定我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重大政策、重要制度和重要规划;(三)协调解决我省河长制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争议;(四)总结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年度工作,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

3、五)听取全省河长制工作年度督察情况汇报,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考核问责和奖励事项;(六)研究经省级总河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第四条参加人员可以提出议题建议及相应列席单位,由省河长办汇总整理,经省河长办负责同志初审后,按程序呈省级总河长审定。除紧急情况外,会议议题必须在会前经过充分讨论、酝酿,各有关部门意见基本统一,避免在会议讨论时出现原则性或大的意见分歧。第五条会务工作由省河长办负责。以会议通知形式明确会议议题和汇报材料要求。一般情况下,议题材料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送达参加人员。第六条会议议题一般由牵头办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列席会议的单位,原则上要求主要

4、负责同志参会,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须向省级总河长请假,并委托副职参加。第七条会议纪要由省河长办起草,经省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初审后,按程序呈省级总河长签发。第八条会议决定事项,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决议执行牵头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河长办提交决议实施进度安排的书面计划,跨年度的工作需提交当年度工作计划。在既定期限内未完成任务的(含跨年度任务未完成分年度目标任务的),牵头单位须在办理时限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河长办提交书面说明,内容包括无法按期完成任务的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等。省河长办负责跟踪督办,对未能按要求落实议定事项或整改不到位的,上报省级

5、总河长,按规定进行问责。执行中如有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向省河长办报告,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省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报告。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第一条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领导小组组长委托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召开。参会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其他参加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根据会议需要确定。第二条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第三条会议主要研究事项:(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以及省级总河长会议的重大决策部署;(二)研究提交省级总河长会议审议的事项;(三)审议领导小组议事工作规则及相关制度;(四)通报成员单位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

6、展情况,研究存在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五)听取省内各流域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情况汇报,研究考核问责和奖励有关事项;(六)研究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第四条会务工作由省河长办负责。成员单位提出会议议题建议及相应列席单位,由省河长办汇总整理后按程序报请领导小组组长确定。一般情况下,议题材料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送达参加人员。第五条会议议题一般由牵头办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汇报。与议题有直接关系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不能出席领导小组会议的,必须向领导小组组长请假。第六条会议纪要由省河长办起草,经省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初审后,按程序呈领导小组

7、组长签发。第七条会议决定事项由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省河长办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办理进展情况。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三、省级负责河流(流域)河长会议第一条省级负责河流(流域)河长会议(简称省级河长会议)由东江、西江、北江、南江、中江省级河长分流域片召集并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省级河长、协助省级河长工作的相关省直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简称河长助理)、省级河流(流域)内有关的市级河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

8、以及省东江、西江、北江、南江流域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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