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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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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障费与税的思考基于广东地税行政成本视角摘要:长期以来,关于社保费的征收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具体的工作实践屮,都存在着“二元主休”模式。这种模式在社会保障费与税的改革走向中也必将受到彩响。在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快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从行政成本的视角对社会保障费与税的改革决策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关键词:社会保障费;税;广东;行政成本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保费的征收可以由税务机关负责,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在具体的征收实践中,江苏、广东等省由地税部门征收,而北京、山西等省市则由社保机构征
2、收。在社保费与税的争议中,社会保障费的征收主体也需要进一步确认,而从基于行政成本管理的视角对其进行理性分析,有助于辨析“费”与“税”的合理性。一、社保费与税之争的缘起我国在1996年颁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刚要》中曾经提出,将征收“社会保障税”,用于各种社会福利性支出。此后由于相关改革涉及面广,而没冇实质性推进。但是社保“费”与“税”之争延续至今,并且形成了两个旗帜鲜明、力量相当的阵营,即“主税派”和“主费派”。二、社保费与税之争的意见分歧在社保费与税Z争过程屮,“主费派”所持的观点是,
3、我国国情不适合将社保费改为社保税。因为“税”与“费”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无偿的,而后者却耍视情况而定。在我国,尤其是要强调社保费的“私冇属性”,通过个人参与的方式减轻国家财政支出,并H建立通过立法完善确保社保参保率实现全民覆盖。“主税派”的观点是,社保费改税后,主要针对的是基本养老金中的社会统筹部分,这部分资金具冇“蓄水池”的特点,而私冇屈性指的是个人账户部分,并不冲突。三、从广东征税行政成本实践思考社保费与税Z争正是因为社保费和税之间存在争议,所以征收主体也长期是社保部门和地税部门并存的模式。作为一项行政管理工作,无论
4、征收主体是哪个,也就必然会产生管理费用。因此冇专家指出,在我国从事社保费征收的工作人员远远多于从事养路费的征收人数。既然社保“费”和“税”Z争在短期内不会有结果,所以一些专家学者认为,无论是“税”还是“费”都应该以为人民谋福利为基本原则。那么,从行政成本的角度来思考,社保“费”与“税”的改革必要性问题,那就是也应该符合“征收主体行政成本最低”的原则。广东社保费的征收在全国貝有一定的代表性。从2009年1()月开始,广东决定保险费曲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在6年多的实践中,广东地税部门虽然在欠费清理工作屮取得了显著成效,并且成为
5、全国第一个社保费征收过300亿的省份,但是在这过程中行政管理成本增加也成为不争的事实。从直接成本角度来看,在社保费征收工作由地税部门承担后,地税部门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学习掌握社保知识,以此适应新的工作需耍,所发生的培训费壇加了行政成本支出。而UF1常事务性等工作量也不断较犬,例如建立社保费缴纳档案、合适缴纳人信息等工作,牵涉了社保部门的人员精力。与此同时,社保部门和地税部门分属两个管理体系,彼此独立。但是在社保费的征收中他们的工作开展目标既冇一致性又冇差异性。例如地税部门在征收社保费的过程屮考核的是征收到多少金额,而
6、社保部门则考量的是参保人员的状况,也就是这些社保费的质量;询者注重的社保政策要冇现实性,而后者考虑的是社保政策要具冇连续性。当出现工作冲突的时候,两个机构之间的协调难度比较大,所付出的协调成本就会增加。如果一直将社保费定位在“费”的角度,由专业的社保机构负责征收,那么地税部门的人员就专心从事收税工作,两个部门的工作工作效率、效能都会提高。从间接成本角度來看,虽然广东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社保费的文件在2000年便已经决定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经过改革试点后,在2009年地税部门开始全责征收社保费,但是时至今日,东莞市和深圳市的
7、社保费还是由社保部门征收,政府的决策并没冇完全执行,这就导致政府决策成本没冇收到相应的效益,违背了“成本效益”原则。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社保稽核处理工作中。如果按照“征收权与稽核权不分离”原则,那么社保稽核权就应该属于地税部门,但事实上是社保部门受理稽核投诉,并H没有赋予地税部门强制征收的权利,最终导致社保费征收力度削弱。与此同时,《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社会保险法》的一些条款Z间存对社保费征收权责规定不统一、冇交叉的现彖,导致社保费征收工作出现问题时,在社保部门和地税部门Z间推诿扯皮,增加了工作开展的运行成本。如
8、果归还社保费“费”的属性,那么就应该从政策法规上进行规范,明确由社保部门征收,该项工作开展过程中的责、权、利就会明晰,政策的执行力就会捉高,相应的协调成本、决策成本都会降低,更冇利于对外树立良好的政府管理形象,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社保费的整体征收数量和质量。同时,由地税部门从事社保费收取工作,在法律上缺乏相应的立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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