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罚款知识点汇总--2013-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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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汇总会计法律制度一般违法行为:个人2000~20000,单位3000~50000偷税额1~5倍罚金会计法律制度严重违法行为:个人3000~50000,单位5000~10万(凭证:伪变造会计凭证、虚假会计报告未构成犯罪的:单位5000~10万)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30%+偷税额1万~10万,或累计三次偷税: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偷税额在应纳税30%以上+偷税10万以上:3~7年有期徒刑强令指使他人严重违法(伪变销等):指使者5000~5万支票:空头/签章不符/密码错误:退票,罚款票面金额的5

2、%,最少1000,赔偿票面金额2%。票据付款:故意押票拖延的,由央行处以票据金额千分之0.7/天的罚款,直接负责人予以警告、记过、撤职或开除的处分票据印刷:擅自印制票据的,央行责令整改,处以1万~20万罚款,央行可提请销照。非经营性存款人:1000经营性存款人:5000~3万违反现金收支规定延期交税:税收滞纳金=滞纳税额*滞纳金比率(万分之5)*滞纳天数延期报税:责令整改,并视情节给予2000以下/2000~1万元罚款纳税地点:(一)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

4、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固定业户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4.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一)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5、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

6、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固定业户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4.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三)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

7、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未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5.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

8、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各航空公司所属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7.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劳务,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8.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别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9.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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