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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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

2、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祭院立条侦查。"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3、、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六、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

4、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七、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情况,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八、将第一百零六条改为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九、将第一百一十八条

5、改为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i公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十、将第一百四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十一、将第一百六十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

6、写明有关情况。〃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十三、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

7、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岀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十四、将第一百七十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

8、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人民检察院依照前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i公代理人提岀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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