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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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最咼人民法院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首次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起算裁判要旨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首次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保证期间失去意义,保证债务从或然债务转变为实然债务,应自债权人首次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日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案情简介一、1996年12月16日及31日,五矿冶炼厂与中国建设银行银川市新市区支行(以下简称新市区支行)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共借款260万元。其中第一笔还款期限为1997年6刀30日,后两笔还款期限为1997年12月30Ho五矿公司分

2、别为上述三份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2年。二、1998年12月7日、1999年1月17日、1月19日,新市区支行就各50万元和160万元到期借款向五矿公司催收。三、1999年12月21日,新市区支行与信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让给信达公司并通知债务人。2001年11月23FI,2002年12月11R,2003年5月23H、同年11月12H,信达公司以公证方式向五矿公司公证送达的4份《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2000年6月25日、2001年1月15日信达公司直接向五矿公司送达《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四、信达公司于2004年5月21H以五矿公司为

3、被告向宁夏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五矿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2459988.29元(利息计算至2001年12月20H),本息合计505998&29元。宁夏高院一审以保证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信达公司诉请。五、信达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二审改判五矿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败诉原因本案中五矿公司败诉的原因在于担保债务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在一审中,宁夏高院认为,此前的债权人新区市支行虽然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债务人主张过权利,但新区市支行、信达公司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故一审判决驳回了信达公司诉请。但在二审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解释

4、》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保证期间失去意义,保证债务从或然债务转变为实然债务,应从上述通知送达之日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本案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自1998年12月7日、1999年1月17日、1月19FI起开始起算。而信达公司在受让上诉债权后,于2000年6月25R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随后,信达公司又通过多种方式多次向保证债务人五矿公司主张权利。故最高法院认定信达公司对五矿公司的保证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五矿公司因此败诉。败诉教训、经验总结1、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能并存。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后,保证债务人的或有债务即变成实然

5、债务,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即应自债权人主张权利之口起开始起算。因此,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前后相继的关系,而非彼此交叉重叠的关系。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可免除,保证人不必再承担任何责任。鉴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因保证期间的经过免除,也就无所谓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经过的问题。3、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并不是自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起算,也不是自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而是自债权人首次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起算。本案一审的宁夏高院之所以会错误地认定五矿公司的债务已经因诉讼时效经过

6、而消灭,就是因为起选定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保证合同签订之R而非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之Ho而二审的最高法院则正确认定了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使得二审中的信达公司得以“起死回生”。因此,准确认定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意义重大。相关法律规定《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口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

7、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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