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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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退休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休管理程序,依法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等文件规定及国家、自治区相关的政策规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全体员工。第二章退休条件第三条正常退休:男员工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生产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50周岁(退休时需连续在生产岗位工作满3年或前10年在生产岗位工作累计满五年),连续工龄满10年的。第四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

2、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二、从事高温或井下工作累计满9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第五条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第六条退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不具备退休年龄,由医院证明并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

3、职手续。第七条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退休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退休办理程序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查阅员工档案、劳动合同,对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人力资源部整理当月符合退休员工的相关资料并公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职)、特殊工种、企业破产提前退休以及女职工原为工人身份按管理岗位、原为干部身份按生产岗位退休的公示表必须个人签字);第九条对公示后无疑异或经调查核实后无误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填写《职工退休(职)审批表》,由员工

4、本人签字确认,经公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地区社保局审批;第十条除正常退休不需要本人申请,办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企业破产提前退休(按中办发[2000]11号办理破产提前退休除外,及其他提前退休的都需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第十一条正常退休的,有公司负责人签字,在退休审批表上加盖公章报地区社保局审批。非正常退休的,除退休审批表盖章后,人力资源部还需填写《退休、退职手续公示表》,由人力资源部、工会、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工会章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第十二条经地区社保局按政策规定审核批准通过后,同意办理退休手续的,由人力资源部通知退休人

5、员单位办理交接手续,退休人员方可离岗。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将退休审批结果及材料存档。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指导退休员工至社保局办理退休待遇领取。第十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年限至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第十六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既不愿顺延缴费,也不愿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

6、性支付给本人。第四章内退第十七条内退条件: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含5年),男员工年满55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女生产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45周岁(退休时需连续在生产岗位工作满3年或前10年在生产岗位工作累计满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第十八条内退办理程序:(一)本人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二)人力资源部查阅员工档案、劳动合同,审核职工是否符合内退条件,并反馈于职工。对符合条件的职工,人力资源部填写《职工办理内退审批表》和《职工办理内退审批明细表》报公司领导审批。(三)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通知内退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内退人

7、员离岗后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第十九条内退待遇(一)内退期间按照哈密地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二)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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