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运行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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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运行摘要:我省2011年全省登记注册的合作社总数达2.1331万家,比2010年的11347家增加了9984家,增长88%。我省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带户功能进一步增强,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越來越明显。但是目而,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章程虚化,未依法进行盈余分配等问题。本文就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章程;会计账簿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虚化分析合作社设立人依据示范章程可以制定出规范的章程,但是规范的章程能不能够在合作社的运营过程中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能否由

2、全体社员共同遵守才是问题的关键。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大部分农民成员法律意识的淡薄,后入社的成员会出现对章程不仔细阅读,不了解章程的具体规定就入社了。在合作社的运营过程中,更不可能依据章程行使自C的权利。在走访中,我们发现,“当问及'社员退社或入社决定由谁说了算’时,有47.3%的被调查社员回答由社员代表大会说了算,32.4%回答由理事会说了算,而20.2%回答由社长或理事说了算。”如杲章程在合作社的实践中被很好的执行,那么社员就会冋答“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了。社员如此回答同时也体现了他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熟悉,依据法律规定成员

3、入社自愿、退社口由。齐类合作社可以根据口己的特点对社员入社做相应的资格限制,但退社一定是自由的,而不是由理事或社长说了算的。为了避免章程虚化的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办法:一是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知识的宣传讲解,使农民及有意愿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企业、单位及其他团体,能够准确的掌握国家规定,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运行。二是规定社长或理事的告知义务。社长或理事作为合作社的设立人,是章程的制定者,对章程有着全面细致的理解。在新成员入社Z时,对其讲明合作社的章程,使新成员明确自C的权利义务,这有利于合作社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4、。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实不符、未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不规范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些业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符合法律规定,名为合作社,实为涉农企业;二是未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盈余分配方法进行盈余分配。其实这两个问题实质上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即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实不符问题。通过对我省农民合作社社长访谈的归纳总结,体现出盈余分配方式的有37份,其中有5份体现出了合作社盈余分配方式不规范。这5个盈余分配不规范的合作社都是由涉农企业设立的,设立后吸纳相关农户入社成为“社员”。涉农企业设立的合作社采用产前统一提供生

5、产资料,产中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产后统一收购的方式。表面看來它们都是合作社,但它们没有实行民主管理,由设立合作社的涉农企业经营管理。而成员民主管理,盈余按交易量进行分配是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关键所在。这种形式的合作社不是法律上的合作社。其实成立合作社涉农企业是为了追求口身的利益:为了增强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看到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用电优惠才设立合作社的。虽然这种合作社给入社农民带來了好处,因其偏离了法律规定,不屈于合作社,应对其进行整改或者取消其合作社法人资格。存在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一是农民对

6、合作社知识的缺失,不能正确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的特点,对合作社的运行方式及盈余分配原则不了解。二是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健全,未依法运行。法律对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的规定也较为粗浅,不完善。合作社的监督机制没能充分发挥作用。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应该采取的措施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依法分配合作社盈余应当采取以卜•措施:第一,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合作社的规范运行,要在社员的止确认识与理解的基础上进行。因此,政府部门要进行深入持久的普法宣传活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知识在农村的宣传力度,使我国的农民能

7、够止准认识、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本质及基本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是口愿组合的具有互助性质的专业经济组织。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性质的法律规定一定要让农民认真领悟,如入社自愿、退社口由,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盈余按成员交易量比例返还等。第二,强化监督机制。监督可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个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经营。但这并不排斥执法部门,对其组织机构设置的检查,对其盈余分配方式的检杳。对于由涉农企业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部门要加强外部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不规范的行为,提出意见或

8、治理措施,同时也对涉农企业形成一定的震慑力,提醒其规范运行,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内部监督,是指强化合作社监督部门的作用。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监事会(执行监事)的作用在于对不当决策的否决,监事会应成为普通成员保证口身权益的重要制度。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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