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内部治安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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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内部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本着从严管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第三条对因工作纠纷引起的打架或者损坏他人财物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进行调解处理,调解无效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直接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四条对在公司范围内扰乱秩序、侵犯公司财产及他人人身权利、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的,按本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二章处罚种类和运用第五条

2、对违反内部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行为,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赔偿经济损失五种。对公司正式员工除按本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结合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考核处分。第六条对违反内部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行为中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应退还所有人或者全部收缴;对行为人所使用的工具及偷盗公私财物的运输工具予以扣留。第七条违反内部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失或伤害的,由违反行为人负责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罚第八条对下列扰乱公司生产经营秩序行为之一的人员,处2000元以上

3、5000元以下罚款或清理出厂:(一)扰乱公司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经营、科研以及集体组织的文化娱乐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二)乱贴乱画、造谣惑众、煽动闹事、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三)借口上访告状、无理取闹、闯入公司办公大楼、拦截领导车辆、到单位或领导家纠缠,妨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四)酒后在厂内寻衅滋事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的;(五)拒不接受安保人员正常检查、调查盘问或阻碍安保人员执行职责,不听劝阻的。第九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

4、下罚款,或清理出厂:(一)破坏围墙、报警装置、铁护栏等防护设施的行为,除罚款外应按原样修复或按价赔偿;(二)违反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非法制造、携带“管制刀具”等器械的;(四)结伙斗殴的;(五)故意向公司计算机网络输入病毒程序、恶意删改程序密钥或在计算机网络上传播不良信息的。第十条有下列妨害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涂改、冒领、冒用公司标识和入厂通行证件或将公司标识和入厂通行证件转借他人的;(二)未经批准在

5、厂区内摄影、摄像、录音的,除按以上条款处罚外,没收所摄、录的全部影像资料;(三)未经批准将无证车辆、人员带入厂区的;(四)外来人员、车辆未办理入厂手续,擅自闯入公司的;(五)未经批准将外来人员留宿厂内的;(六)未经批准进入厂区内重点部位的;(七)物资出厂时证、物数量不符的;(八)未经批准和登记,擅自将原材料、零件带入厂内加工的;(九)翻越围墙,无证、持假证或借用他人证件出入公司大门的;(十)出入公司大门不主动出示证件、不接受门卫检查、无理取闹的。第十一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

6、元以下罚款:(一)辱骂、殴打、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及用其他方法诽谤他人的;(二)利用书信、电子信件、电话、手机短信、传呼机等通讯手段为媒介进行恐吓或者骚扰、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第十二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一)故意损坏公司财物的;(二)以泄私愤或报复为目的,故意造成公司原材料、能源浪费流失的;(三)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少量公司财物的;(四)偷窃、私分、侵占、藏匿、私自赠送少量公私财物的;(五)私用盗用公司设备、材料、

7、产品、能源、商业信息或未经批准将其租借、挪用给他人的;(六)未经批准,在公司及所属区域内挪用生产资料、产品、废旧物资及其他物品的;(七)单位、车间、班组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加工、出售零件或产品的。第十三条出厂物资没有出门手续、来源不清的,除按第十条第七款进行处罚外,对出门物资予以扣留。第十四条对侵犯公司财产并造成损失的行为,除按本规定所列举的条款进行处罚外,还应由侵犯财产当事人或责任单位按损失价值的5至10倍进行经济赔偿。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安保部负责解释,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规

8、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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