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物资采购网上竞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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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理工大学物资采购网上竞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额物资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网上竞价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小额物资使用网上竞价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小额物资,是指单台件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一般适合于规格、标准统一的物资。本办法所称的网上竞价采购,是指通过网上竞价采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竞价系统)发布采购信息,注册合格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

2、通过竞价系统进行报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第三条网上竞价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章网上竞价系统管理第四条长沙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是负责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校网上竞价采购制度建设、硬件设施建设、校内用户的注册管理、采购信息审核、竞价结果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对竞价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竞价采购管理工作。第五条供应商参加网上竞价采购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

3、民事责任;(二)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纳税;(三)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完善的技术保障;(四)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诚信记录;(五)具备上网条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凡符合条件并通过材料审核的供应商经网上注册认证后进入供应商库,获得参与网上竞价采购活动的资格,已经获得网上竞价资格的供应商需经过年度审核。第三章网上竞价采购程序第七条用户单位采购人填写《长沙理工大学物资购置申请单》,经学院(单位)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第八条经国资处审核同意后,用户单位采购人在网上竞价系统发布采

4、购信息。采购信息包括申购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技术指标、服务要求等内容。第九条注册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价。第十条报价截止后,系统自动按以下排序原则,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一)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报价低的排序在先;(二)报价相等,信用等级高的排序在先;(三)报价和信用等级相同时,先报价的排序在先。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报价截止后完成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初选。在被选供应商的质量和服务的综合评价为“好”及以上的情况下,采购人原则上应将排序第一的供应商候选人作为中标(成交)供应商。若最低价供应商应标不符

5、合用户需求,或被选供应商综合评价为“一般”及以下,可退选次低价供应商(排序第二的供应商),并依次类推。第十二条如竞价时限截止后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未满三家,系统流程将转到初选管理,由职能部门管理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报价、转用户直接初选、延长竞价时间等处理,并按相应方式流程执行。第十三条网上竞价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需要签订采购合同。第十四条申购用户应做到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一般应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款项,签订采购合同或另有协议的除外)。第十五条申购单一经公布中标即视为网上竞价合约生效,申购用户或供应商单方面

6、不执行已中标的申购单属违约行为,应负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第十六条申购用户有权对自己申购的中标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申购用户可多次改评,结果以最后评价为准。申购用户的评价结果将影响该中标供应商的信誉等级的综合评价。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采购项目无效,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或变更采购方式:同等条件下中标(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二)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三)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谋取高价中标(成交)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项目取消的;(五)法律

7、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导致采购项目无效的情形。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网上竞价采购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对网上竞价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九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学校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网上竞价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相关投诉,并依照相关职责及时调查、核实、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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