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普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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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险普及知识一、乐清乐清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乐清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7〕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坚持下列原则:(一)自愿参保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二)保

2、障住院为主,兼顾大病门诊;(三)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参保人员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单独筹集、专款专用。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社会保障卡的制发及缴费的核定和待遇的支付工作。财政、地税、民政、残联、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公安、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第四条参保居民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非农户籍;(二)尚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城镇

3、非从业人员。已享受异地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参保居民。第五条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保居民,在规定缴费期内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但不能同时参保、重复享受。第六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缴纳,一个年度内缴费后不再变动:(一)持有效期内《乐清市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乐清市残疾人特困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为一级、二级(限智力、精神、肢体)的参保居民,个人不缴纳,由财政全额补助。(二)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个人年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50元。(三)男1

4、8~60周岁、女18~50周岁城镇非从业人员的参保居民,个人年缴纳370元,财政补助80元。(四)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的在校生参保的,个人年缴纳60元,财政补助40元。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本市未满5年的参保居民,不享受财政补助;已满5年的,从下一医疗年度起按本办法规定享受财政补助。第七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按年征缴,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部分,由市财政根据核定的参保人数和财政补助标准,按季统一划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专户。居民医保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

5、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当年居民医保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财政负责解决。第八条首次参保居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缴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有效证件到辖区社会保险所领取并填写表格、确认资格,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二)持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单到地税部门委托的代扣代缴银行办理有关缴费手续。第九条参保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的缴费期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有效证件到辖区社会保险所重新核定缴费标准:(一)持有效期内《乐清市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乐清市残疾人特困

6、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参保居民年龄达到18周岁的;(三)参保居民年龄男性达到60周岁、女性达到50周岁的;(四)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本市满5年的。第十条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为缴费期。参保居民应当按时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参保居民按时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即可在当年医保年度内(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居民不按时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即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后下年度重新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从医保年度的第7个月开始重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参保居民符合规定范围的住院

7、医疗费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400元。一个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疗机构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疗机构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第十二条参保居民年度内符合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累计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8万元(含)以下的,参保对象为成年人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参保对象为未成年人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第十三条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医疗费累计

8、最高限额为8万元,超过年度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第十四条参保居民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待遇后,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以按照社会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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