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法律监督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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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法律监督机制的构建招远市院宋伟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庭审方式之一,是我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虽然学界对其存在价值褒贬不一,但在当今司法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大量适用简易程序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意义重大,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大量的应用。据笔者统计,2008年—2010年,东部沿海地区某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办理的案件达482件575人,占同时期案件办理总数的36%。然而,与此相左的是检察机关对于简易程序的监督却处于一种弱化甚至真空的状态,如何保障被告人对于适用刑诉简易程序的知情权、选择权、救济权,强化简

2、易程序的审判监督,就成为检察机关亟待解决、完善的问题。一、问题的提出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情节相对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它是普通程序的必要简化。《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⑴13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⑵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据此,

3、检察机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委派公诉人出席简易审判活动,可以出庭支持公诉,亦可不出庭。然而,基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公诉部门人少案多的压力等原因,司法实践中几乎很少有公诉人在一审简易程序中出庭支持公诉。由于检察机关在宪法中的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在适用普通程序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中,公诉人出庭法庭,既是依法行使公诉权的体现,又是对庭审活动进行审判监督、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有效手段。实践中,公诉人不区别案件具体情况,对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不出庭支持公诉,就无从对法院是否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审判组织是否合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判活动有无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进而也就无法以检察建议或者纠

4、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实施刑事审判监督,这就必然导致简易程序监督审判活动出现漏洞和死角。二、现行法律框架下适用简易程序监督层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根据刑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的规定》13,笔者在对东部地区某基层检察院、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刑事案件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存在如下问题:(一)简易程序的启动并未及时告知当事人,不足以体现被告人诉讼主体的地位和权利。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请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院同意适用的,或者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通知检察院后检察院同意适用的,法院便可启用该程序审理案件。对此,笔者认为,此种司法

5、操作对于提高刑诉效率、缓解检法两家案多人少的矛盾,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但作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却处于一种“无所适从”的境地:被告人既没有对于简易程序的选择适用权,对简易程序适用的后果也并不知情,同时其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亦没有相应的救济渠道。(二)公诉人不出席法庭导致法律监督出现“缺位”。在实践中,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院派员出庭率很低,全国平均仅在2%,导致对简易程序缺乏切实有效的诉讼监督手段。对庭审情况不掌握,因此也谈不上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定程序等方面的问题,出现了对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诉讼监督缺位的现象。(三)现行法律对于检察机关如何行使监督权也存在诸多漏洞

6、,检察机关无法监督、无从监督、如何监督面临较大的难题。13从实践中来看,一些基层法院并未严格执行刑诉法的规定,只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向检察机关送达出庭通知书,而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何时开庭、如何开庭,检察机关无从知晓,也就谈不上对简易程序的庭审进行监督。再者,从法律规定层面讲,虽有众多关于简易程序监督方面的学理探究,但现行刑诉法及配套法律均无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如何行使法律监督权,高度概括性的立法语言无法为检察官通过何种形式行使法律监督权提供更加具体、细致的指导。三、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构建法律监督机制的理论基础简易程序的设立,不仅是诉讼经济的要求,同时也承载着人权保障的价

7、值。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是设立简易程序的根本立足点,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相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实体上出现不公正的机率相对较小,相比之下,程序公正问题得到了凸显。为了保证简易程序的顺利进行、防止司法权力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检察机关建立健全针对简易程序的监督机制,势在必行。(一)构建针对简易程序的监督机制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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