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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行政处罚与卫生行政强制马鞍山市卫生监督局徐巧生2007年11月5日行政处罚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1)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2)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3)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4)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1)法定;(2)公正、公开;(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4)保障相对人权利;(5)职能分离;(6)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原则司法程序优先原则“刑事优先”原则通常是指在因同一案件事实引起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交叉并存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进行刑事程序,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进行民事程序。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设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性
3、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行政处罚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禁止进出境、限期出境。财产罚—罚款;没收。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4、拘留人身罚(自由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罚款警告行为罚财产罚申诫罚(声誉罚)“吊销”卫生行政许可“吊销”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享有某种资格的取消,也是对相对人特定行为的法律资格的剥夺“吊销”效力不溯及以往,卫生行政许可被“吊销”之日失去效力许可活动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吊销“撤销”卫生行政许可“撤销”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对已设立且有效的行政许可效力从成立时存在的不正当或违法行为为由而在事后予以消灭,是卫生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措施和手段。许可时存在瑕疵或违法情形
5、撤销《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行政许可法》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
6、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行政许可:(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行政许
7、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其它情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卫生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撤销”卫生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撤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其中第一款第(一)至(四)项可以撤销的四种情形属卫生行政机关错误许可而致,可能引起行政赔偿,应严格把握法定情形认定,谨慎适用;第
8、二款应当撤销的一种情形,属行政相对人违法所致,应依法适用。“撤销”效力溯及许可开始,被撤销卫生行政许可自始无效。“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是基于特定事实(卫生行政机关许可在事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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