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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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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条款协议2013年10月15日本条款由【投资人_xx_](简称“投资人”)与【XXX有限公司】签署。(-)公司【XXX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二)公司增资数额及股权比例投资人投资人民币【60】万元,取得增资完成后公司1800000股的股权,但相应投票权由董事会主席代持。签约后一周内投资款项一次性存入公司指定账户。(三)公司股权及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投票权在投资前后变化情况如下表计划持股数计划持股比例计划投票权总股本30000000100.00%100%XX持股600000020.00%0%XX持股15000005.0
2、0%0XX持股690000023.00%77%XX雷持股690000023.00%23%员工持股16560005.52%0XX代持池524400017.48%0XX持股18000006.00%0(四)股权的成熟创始人股权自增资协议签署之日起分4年成熟,每年成熟25%。若创始人主动从公司离职、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因故意、重大过失被解职,创始人应以1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未成熟的股权转让给投资人或其指定主体。(五)股权锁定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前,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创始人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进行其他处置。因股权激励计划而转让股权的除外。(六)清算优先权公司在IPO
3、之前因任何原因导致清算、转让核心资产或控制权变更,在股东可分配财产或转让价款总额中,首先向投资人股东支付相当于其投资款120%的款项,剩余部分由全体股东(包括投资人股东)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分配。(七)优先投资权若公司发生清算事件且投资人未收回投资款,自清算事件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创始人从事新项目的,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人对该新项目进行投资,且创始人有义务促成投资人对该新项目有优先投资权。(八)投资人的其他权利在公司IPO之前,投资人还应享有下述一般性权利:1.优先受让创始人拟转让的股权;1.按比例与创始人共同出售其全部或部分股权;2.优先认购公司的新增股权;3.股东的知情权与检查权。(九)保护性条
4、款经各方协议一致的对于投资人股权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须经投资人或投资人委派的董事书面同意方可实施。(十)全职工作、竞业禁止及禁止劝诱创始人应当全职尽责在公司工作,在其口公司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参与和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不劝诱、聘用公司员工。(^一)保密各方对木清单涉及的相关信息,应承担保密义务,通常适用的例外情况除外。(十二)退出机制各股东在股份成熟后,经董事会批准允许与第三方接洽股份交易,出售价格由股东与第三方商定,但董事会成员在同等价格下有优先认购权。(十卩U)排他条款在本清单签订后90日内,公司及创始人不得与投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洽谈或实行融资交易。协议各方签名盖章:[x
5、xx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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