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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限内部印发)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99年1月1日1998北京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1998]20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同意“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列入国家工
2、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的函》((96)建标字第39号)的安排,由公安部负责编制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1998年11月2日编制说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是依据建设部《关于同意“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列入国家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的函》((96)建标字第39号)的立项批准文件,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
3、的要求,由公安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公安部消防局会同北京市消防局共同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消防站建设资料,分析、总结了国内外消防站建设经验,充分论证了有关技术指标,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考虑到消防站建设发展的需要,促进先进消防技术的推广应用,又注重节约建设用地,减少资金投入,提高投资效益。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会通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选
4、址、建筑标准、建设用地、装备标准、人员配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8年6月29日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 “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5、防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消防站的建设,应有各级政府负责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筹措资金组织实施。第五条 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 消防站分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两类。
6、 普通消防站分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第七条 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标准:一、有城市均应设立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且设置标准型普通消防确有困难的区域,可设立小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是普通消防站的特例。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城市、人口在50万以上(含50万)的其他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 第八条 消防站的消防车的配备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消防车库的车位数 表1消防站类别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车辆数4-526-8 第
7、九条 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消防站的场地是指室外训练场。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营具等组成。责任区内有水上重点保护对象的消防站还应配备消防艇。第二章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确定。第十一条 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标准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7㎞2 。 小型普通消防不应大于4㎞2。 二、特勤消防站
8、兼有责任区消防任务的,其责任区面积同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第十二条 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设在责任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二、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三、责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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