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撤场工程工程价款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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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途撤场工程工程价款及利息的确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因为种种原因而出现中途中途解除、终止或者停止施工的情形,在此证情形下,正常的解决渠道为发承包方双方达成合同解除结算协议,就承包方已施工工程的价款进行结算,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通常情况下,中途解除的施工合同要么因为存在着双方无法解决的矛盾;要么因为双方无法就已完工程量和价款达成一致等种种原因,无法协商一致,达成结算协议。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承包方通常会提起诉讼,但是关键问题中应得工程款如何确定,利息从何时开始起算是无法回避的。一、法律规定1、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总则部分第97条、98条规定了如何处理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

2、和责任,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发包人对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有权拒绝付款。但该规定是针对于发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完毕而言,而不是针对于合同中途解除的情形,而按照合同法97、98

3、的规定及建筑工程的实际,合同解除的后果有两方面: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2、已经履行的,折价补偿。2、司法解释的规定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同时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后,工程款需要支付,利息的计算是从应付款之日,但是对于

4、合同中途解除的,应付款时间点如何确定?二、各地法院对于中途解除合同的规定1、山东高院(2001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谈纪要)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三)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的问题“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单价结算的,则应根据固定单价核算出已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则按照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占全部的工程量的比例,再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计算出已完部分工程价款。”从山东高院的规定来看,其仅指出是以何种方式对固定价合同中途解除后,价款的计算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应付款节点并未规定。2、沈阳中院建设工程

5、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十一、固定价款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确定所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按所完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得出工程价款。”沈阳中院强调了对于已施工工程先进行验收环节,并规定固定价工程未完工,对工程价款的确定也只有通过鉴定进行,一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取费核定工程价款;二是确定所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按所完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得出工程价款。沈阳中院倾向

6、于第二种方式。同山东高院一样,也未涉及到工程款应付节点问题。3、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固定总价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未施工完毕,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北京高院也是采用了按比例这算的方式,只是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4、江苏省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

7、理指南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的认定(一)已完工部分验收合格工程的工程款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约定解除或单方法定解除合同,承包方主张其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因工程未完工,如何结算该部分工程款,往往涉及鉴定标准的把握。在工程没有全部完工的情况下,有两种不同的方式来确认工程款,一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取费,核定工程价款,并参照合同约定最终确定工程价款;此时,对工程造价鉴定不涉及到甩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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