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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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1 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朱镕基二○○二年四月四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共4条)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15条)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15条)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11条)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7条)第六章罚则(7条)第七章附则(4条)共计7章63条单击此处添加标题第一章:总则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目的医疗事故的概念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医疗事故分级(一)制定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二)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过失分为两种:一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输液中液体更换)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员出现危害结果,但是轻

3、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或行为上的过失,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对于家属的问话给予过于肯定的回答)医疗事故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构成要件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原则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

4、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案例:违反工作规范医生受罚李某,男,6月龄,于1998年8月24日因“支气管炎”住入某医院小儿科治疗。经抗感染治疗,患儿体温恢复正常。因患儿还有枕秃和夜惊症状,暂未出院,在医院继续进行补钙治疗。同年8月28日下午,患儿因进食不当出现腹泻、大便呈稀水样、无脓血及粘液,医生给予痢特灵1/3片次,每日三次口服治疗。8月31日查房时患儿出现发烧、眼窝凹陷症状,医生给予静脉补液600毫升和口服补液1000毫升治疗。因患儿呕吐口服补液未进,向护士反映后,护士未处理。8月31日晚九时,患儿病

5、情突然恶化,面色发灰、烦躁不安,医生给予静脉补液、呼吸兴奋剂和肾上腺素以及其他治疗,但上述治疗均未奏效,患儿死亡。该纠纷经过两级鉴定,省级鉴定认为本纠纷属一级医疗事故。在这则案例中,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以下工作规范和常规:1.患者丧失体液后医生应对患者液体的已丧失量进行判断;2.脱水的患者在补液过程中应记录出入水量以判断补液情况;3.应根据患者已丧失量和当日生理需要量为患者补足液体;4.患者呕吐时应以静脉补液为主;5.患者病情变化时应认真分析病情,必要时请上级医师会诊。故该纠纷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四)医疗

6、事故分为四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5~19条阐明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道德规范;医疗机构应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医疗机构应该设立专门服务质量监控部门和人员病历资料的保管复印病历的规定告知病情防范与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报告程序

7、(逐级上报、内容)补救病历封存、实物封存,尸检规定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病历保管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案例:有感于病历丢失天价赔偿文字内容文字内容文字内容因为把死者的病历丢失,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医院被死者家属同时也是该院医生的杨建(化名)推上被告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医院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8、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赔偿杨建近10万元。其中赔偿的精神抚慰金达两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1日到2005年8月26日,杨建的父亲因病5次入住大红门医院,并于2005年9月10日死亡。大红门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中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为:肺部感染。2005年11月29下午,大红门医院发现患者2005年8月26日至9月10日的住院病历丢失,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至今病历尚未找到。法院认为,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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