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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1
《医疗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课件2016-11-27印发》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平安医院建设医疗法律法规讲座深州市中医医院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八项核心制度(1)首诊医师负责制度。 (2)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4)院内会诊制度。 (5)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6)手术分级分类管理审批制度。 (7)术前病例讨论制度。 (8)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9)查对制度。 (10)病历书写制度。 (11)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12)分级护理制度。 (13)新技术准入制度。 (14)转院转科制度。 (15)特诊特治告知制度。 (16)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17)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18)医患沟通制度我院要求医疗人员掌
2、握以下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素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为主要学习内容。—————————
3、—————共计20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2、医疗事故是如何分级和分等的?《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①在紧
4、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如何加强对医疗事故的防范?一是增强守法意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二是要开展培训和教育,让所有的医务人员都能掌握、运用好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常规以及职业道德的
5、有关规定。三、是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机构和人员,对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患者的设诉,为患者提供咨询服务。四、是加强病历管理工作。五、是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损害等。发生了医疗事故争议,患者可以选择哪几种解决途径一是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二是如果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或协商不成患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前一种情况可以由双方共同向市级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一种情况患方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三
6、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违法吗?怎么处理?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是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在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
7、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在医疗活动中,患者主要有哪些权利?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有知道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的知情权;有获得及时诊治的治疗权;有治疗方案的选择权;有隐私保护权;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申诉权(《条例》第十一条等)如果病人或家属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任一种或几种引起了不良后果,怎么办?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
8、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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