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登记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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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证据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登记保存证据1事项类型行政强制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证据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子项名称登记保存证据5实施主体浦北县林业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浦北县森林公安局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监督电话9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10实施对象登

2、记保存证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1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12行使内容浦北县林业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13法定办结时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14行政强制流程详见附件1。15结果名称封存、扣押决定书。16运行系统无17责任事项1.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实施责任:

3、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4.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后2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4、要求履行的责任。1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法扩大查封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滥用职权的;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9备注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表现形式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51.未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低1.加强执法监督,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2.加

5、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律法规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廉政自律意识;3.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纪律要求,保证两人以上共同到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不单独与当事人会面,不在办公场所以外与当事人会面;4.严格落实有关规范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5.明确工作职责,责任到处、到人,实行责任追究。浦北县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低浦北县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中浦北县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4.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

6、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中浦北县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5.收受当事人财物、有价证劵,或接受宴请,对应当查封、扣押的不查封、扣押,或随意解除查封、扣押的高浦北县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附件:证据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登记保存证据流程图附件证据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登记保存证据流程图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举报记录执法人员直接或间接调查。填制立案审批表及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领导口头批准,并在24小时内补办上述手续。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执法

7、人员当场制作并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1.其中扣押或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2.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经局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立即解除扣押、查封强制措施,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退还财务;3.决定没收的,按照规定程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开据没收物品收据;4.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先行处理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先行处理,向当事人制作并送达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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