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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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七条: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稅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一)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稅收协定利息条款;(三)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2、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218号)规定,我区有权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国税机关确定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国家稅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稅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二条规定,申请办理非居民享受稅收协定待遇审批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二)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六、申请材料

3、(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三)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四)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在按前款规定提交资料时,非居民可免予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但应报告接受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接受时间。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

4、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0773-8214095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递交申请材料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处理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J申请材料齐全,提交市级国税部门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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