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讲座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讲座

ID:42698037

大小:94.50 KB

页数:21页

时间:2019-09-20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讲座_第1页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讲座_第2页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讲座_第3页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讲座_第4页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讲座_第5页
资源描述: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讲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讲座同志们:一、2005年《公司法》修订的总体评价(一)是观念新:实现了公司法“从身份到契约”的飞跃。(二)是内容新。二、新《公司法》修订的八大内容(一)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二)变“管制法”为“任意法”,突出股东自治的思想(三)废除了国有企业的“特别待遇”条款(四)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五)改革公司设立和资本制度,鼓励民间投资(六)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七)健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八)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公司监控三、新《公司法》对公司运作的重大影响(一)公司运作的专业化

2、程度提高,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大大提升。(二)《公司法》的可诉性大大增强,公司诉讼业务将呈现爆炸式增长。(三)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加大,推行董事责任险正逢其时。一、2005年《公司法》修订的总体评价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掀起了风起云涌的《公司法》修改活动:英国多次对《公司法》进行修改;美国于1991年制定了《示范公司法》蓝本,对各州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日本公司立法的修订更为频繁,在90年代短短的十年间,就经历了1990年、1993年、1994年、1997年、1998年、1999年和2000年7次修改,修改《公司法》成了世界性的潮流。中国法学

3、会商法研究会的会长王保树说:“过去小平同志讲过一句话,经济落后就要挨打。我看如果我们法制落后了,在全球的经济竞争中也是要挨打的。”中国的《公司法》自1993年12月19日颁布以来,其与现实生活的掣肘与不足已为世人所共知,国有企业法人治理制度供给的贫乏,民营企业在资本运作中频频暴露的“原罪”以及中国上市公司接二连三涌现的丑闻,虽然不都是公司法本身的瑕疵“惹得祸”,但不可否认,公司法对此一筹莫展的“无能”表现和极差的操作性饱受业界人士和专家的诟病。1999年和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了两次“微改”:修改了两条,废除了一条,但这种“应急式”的修改

4、既远远落后于公司法发展的理论,更落后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对公司制度变迁的迫切需求。国务院法制办在启动公司法修改的工作中,专门成立了一个由七八个专家和学者组成的公司法修改专家工作组。经过各界人士的广泛努力,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原来总共230个条文,修订后的《公司法》为219条,21新《公司法》针对1993《公司法》的局限性尤其是重安全、轻效率;重防弊、轻兴利;重管制、轻自治;重国有、轻民营;重倡导、轻操作的一系列弊端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相对于原《公司法》,新

5、公司法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变化:重新设计条文120多条,修改原来的条文400多处,据我统计,原条文一点没有改动“幸免”手术的仅仅24条!可以说,修订后的《公司法》以耳目一新的形象登上了历史舞台,这种“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观念新:实现了公司法“从身份到契约”的飞跃。新《公司法》是一部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是一部善待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的平等型公司法。旧《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一道,扭转了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投资者所有制性质分套立法的传统思路,改为按投资者责任性质与企业组织形式立法,从而开创了现代企业制度立法的先河。遗憾的是

6、,旧《公司法》在坚持股东平等原则方面并不彻底,存在重国有、轻民营的立法缺陷。例如,该法第75条在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5人以上的同时,破例允许国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少于5人,甚至是1人。虽然募集设立的结果是吸收了许多公众股东,但公众股东持股比例相对较低,以至形成今天一股独大的局面。倘若时光倒流,该条要求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也具备5名发起人,那么在上市公司胎动之时就可以实现股权的相对分散化,从而避免今天的股权高度集中带来的公司治理疑难杂症。又如,该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7、”;但涉及“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这显然是上市条件的不平等。新《公司法》旗帜鲜明地落实了股东平等原则,将国家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上述的制度歧视一扫而光。此外,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只要具备《证券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就可以像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样依法发行公司债券,从而缓解了民营企业的融资瓶颈。新《公司法》是一部鼓励公司自治的市场型公司法。旧《公司法》的缺陷之一在于重管制,轻自治。该管的没有管好,不该管的管的太多。鉴于公司的旺盛生命力源于公司与股东自治,本着相信市场和商人的智慧、对

8、公司和股东友善的理念,新《公司法》进一步扩张了公司与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