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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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发表时间:2010-10-20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间劳务输入、输出行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T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38号)精神,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提供劳务服务为经营项冃的金业和使用劳务的用人单位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安排本单位职工从事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务收入的行为。招用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开办劳

2、务派遣组织的名称一般使用“北京市XX劳务服务社”,经营范围统一规定为“劳务派遣”,兼营其它业务的,其经营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第四条开办劳务派遣组织,曲主办单位按隶属关系经区县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口接到中请之H起20H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北京市劳务派遣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市、区县工商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法人登记,设立菲公司形式的劳务派遣组织,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劳务派逍纽织具备法人资格后,应依照有关

3、规定,到市、区县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第五条办理劳务派遣《资质证书》,应出具下列材料:一、申请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的报告;二、成立劳务派遣组织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三、劳务派遣组织的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四、办公用房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卬件;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六条鼓励卜'岗职工较多的企业开办劳务派遣组织,促进本企业的卜•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新建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达到3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月.试用期满的,可享受市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给予的5—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市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第七条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T试用期满后,申请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的,由劳务派遣组织按隶属关系报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区县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审核同意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实,20口内对准予补助的下达批复,曲失业保险基金和同级财政按各负担1/2的比例分別给予补助经费。第八条申请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的报告(一式二份);二、企业法人营

5、业执照及复印件;三、《资质证书》及复印件;四、与被招用下岗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五、被招用下岗职工的《下岗证》、花名册、个人帐户转移单、身份证复印件;六、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审批表(一式二份,样式附后)。第九条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达到职工总数50%以上的,且劳动关系维持在3年以上(含)的,可自安置人数达到规定比例之日起3年内享受营业税等额补助的优惠政策;符合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京劳服发字(1994)368号)规定的,可认定为劳服企业,享受所得税“免三减二”的优惠政策。第十条劳务派遣

6、组织申领营业税补助的,由劳务派遣组织按隶属关系经区县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接到申请20口内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调查核实,对准予补助的下达批复,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资金补助。第十一条巾请营业税补助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营业税补助的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卬件;三、《资质证书》及复印件;四、被招用下岗职工的身份证及花名册;五、交纳营业税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六、营业税补助经费审批表(样式附后)。第十二条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还可按《北京市促进

7、就业经费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8)70号)的规定,享受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的支持。第十三条劳务派遣组织应与招用的下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组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应保证下岗职工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下岗职工应遵守劳务派遣组织的规章制度。第十四条各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或临时用工,应从劳务派遣组织中曙用,并与劳务派逍纟0.织签订劳务输岀协议,明确双方的管理责任。各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组织的职工,应本着与本企业同岗位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确定劳务费

8、价格,劳务价格屮应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管理费用等具体内容。第十五条《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第4季度根据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T的情况对核发的《资质证书》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或未进行年检的《资质证书》口行失效,不能享受营业税补助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第十六条劳务派遣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不得转租营业执照。转租营业执照的,取消其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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