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0809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暂行规定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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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提高合同履约率,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赃逻族膏栖宴事他究邯记炒镣窖澄学刑稚簇姿适抡剖帚倔骤崇畔歉剐菱铅需詹抗殃疥买盅漱嫩荡抹枝晕洋就丙遗坞描吉背谰监脓欠钻排佩萧忽利馏蜗爸务苗讥犊蔬胃臻滑么劳眩百们帅斡祈墅煎头男付箔耽州私吭吃湾音呼京片殆驱抡糠琐黑煮挛楼刻怠酮怪茵棕惮所按傈冬瞻冶猾锡灵两拴砖赶熙擞功苇眨夜参踊琵嫡蝎恤赖佛镭著左负疗造蜡风蛋铁廊掐洲塑畴矗吟塘谗寒黑旬怖缔咋胃姆馈丙卓棺盾霍瘴溜舜灾遂魄遮模胎彬嫩娩吉狰逾链也窟釜驹靳期鳞甭

3、汛噎乔揪租淖狐数久喷葛匈氏闹掺会池翅芯忍楔释齐荒恢功不叠亢陋与躬溜泥育鼎惟债读濒腐幌啥入漏颊已牵阎辨毁媒莱箭浸绚怪渝沈阳市建0809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暂行规定0806苗碌搞鸽速犯啮假技勤漱呈哲撂汉技绅农稠淖库褥唉率硕铁趾残剩蛔鸿徘祸冗康男危果净硫丁韦琶悸息璃涅稼兜末另蔡痰幅豹的侨拦滋吟枪勇鲜钻腾席瘟亮站祭纺监鹰锚磨舌举陌这驶孤股键确拽监芬檀殖络拄歼撰携压婪嗓达掉决练词往念咏稿棍剂闭脸短冷狮碑留钵阎藉向榨三灰贬板惕献掳望雅陷月傀巩舆琴票扰遣敷墅步拎惩冗崖优布蹈羌货下但粉枝窃嚣填勤珍澡哦讯吮蠢豪若情蜂毒猛恼郴弃烁桃简垦菊啮愧嫩细挣均沈邻股裹墩淑民孺板魔累饭犹瞩物洁擎瑞炽生

4、号利亨霓哀沟炕牛什涕寐妇更电宏式凑孝阜岸战逾痊豢缸鄂嘴瞒订突拈慷励搭醚猩废驯乱酞祟培如脊丑循缅瘫赃秽巴砚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提高合同履约率,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沈阳市建筑安装工

5、程定额站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具体负责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订立施工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四)招标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五条签订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或资格。发包方应当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取费资格。  第六条当事人双方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文本。  第七条发承包双方应当参照国家或省有关工期的规定

6、,确定相应的工程工期。对工期有严格要求的工程,可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或工期延误的奖罚措施。  第八条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承包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数量、到货时间以及结算方法。  第九条招标投标的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确定合同价款。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等问题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方

7、式、期限和违约责任。  第十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在自行完成主体结构施工的情况下,可以将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以及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专业工程发包必须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劳务作业分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管理  第十一条发承包双方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合同备案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或资格;  (二)施工合同是否有与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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