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盗车杀婴凶手上诉求轻判 称曾怕孩子被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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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盗车杀婴凶手上诉求轻判称曾怕孩子被冻死周喜军(资料图)据新华社电昨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引起广泛关注的长春“盗车杀婴”案,案犯周喜军站在了二审被告席上。此前,在看守所里,新华社记者与凶手周喜军进行了1个多小时对话。他缘何成了“盗车杀婴”凶手?他为何漠视生命,竟对襁褓中的婴儿下此毒手?面对记者的追问,一次次低垂下头的他说,是“欲望”和“冲动”让他走入现今绝境。案情:一审被判死刑今年3月4日7时许,周喜军将许家林的RAV4丰田车盗走,途中发现被盗车后座上有一婴儿,行驶中,两个月大的婴儿不断啼

2、哭,周喜军遂停车用手掐住婴儿颈部致其昏迷。后婴儿苏醒再次啼哭,周喜军用布条勒婴儿颈部,直至婴儿死亡。随后,将婴儿埋于积雪中潜逃。3月5日17时许,周喜军迫于强大压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5月2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喜军被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1.7万余元。偷车:没车开憋得慌周喜军1987年毕业分配到内蒙古某地一雷达部队,从排长升职到正连。1992年调回长春,仍从事雷达方面工作。2004年转业,转业时是副团长。在部

3、队期间,曾立过两次三等功。转业时,他选择了自主择业,当时给了6万多元安家费。转业时工资很低,只有1000多元,经过几次调整,目前涨到了5000多元。每月有5000多元工资,在长春也不算少了,为何还想要偷车?据其表述,因刚购买了一套100多平米的房子,暂时还无工作,手头很紧。而且2010年到2012年间,他曾在一家工程机械公司任职,是大客户经理,由于单位给配车,出行比较方便,亲友面前也很有面子。突然没有车了,就很憋得慌,看到车在那里,就鬼使神差地把车开走了。他于2013年3月2日去应聘,到许家林家的超

4、市里取暖,看到车停在门外,当时知道车里有孩子。3月4日早再去时,看车还在那里,就开车门,发现车没锁,就上了车。据其表述“当时脑袋也不知怎么想的,就是想一直向前开”。杀婴:知道警察在找据周喜军描述,刚开始不知车上有孩子,开出不久孩子突然哭了,这时他也一直在听广播,电台不断发布查找信息,播报丢失车辆特征及车内婴儿的消息。为避免被人发现,便停车将前后牌照掰下,并将轮毂上的红布条解下置于车内。他知道警察和市民都在找我,孩子哭声特别大,不知怎么处理好,更不知怎么办。当时他也想过把孩子放在路边,但由于天气很冷,

5、路上全是大雪,过往车辆也很少,担心孩子会被冻死。也想过把孩子送到姐姐家,她家比较偏僻,也有地方,得知不可行后,心情就更烦躁。他还知道不远处2公里左右有一家医院,想把婴儿扔到医院附近,但婴儿哭得很严重,声音很大,很急躁,先掐他,后用红布条勒他。接受记者采访时候他说:“我当时大脑一片空白,很紧张,很害怕,‘冲动’是魔鬼。当时把孩子放下就好了,事就没这么大了。”上诉:请求从轻判罚后来周喜军知道,被盗的车找到了,车上有他的指纹。在妻子和妹妹的追问下,他最终去公安机关自首。一审宣判后,周喜军上诉,请求从轻判罚

6、。许家林也认为赔偿太低上诉。7月9日上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周喜军认为自己属投案自首,有从轻处罚条件,而且他也愿意积极赔偿婴儿家属损失,争取宽大处理。他认为自己犯罪是在当时的环境下一时冲动。中新网长春7月24日电(陈博宜郭春雨王洁瑜)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长春“3·4”盗车杀婴案进行终审宣判。吉林省高院终审裁定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3月4日7时许,被告周喜军盗走长春一超市前停放的银灰

7、色丰田RAV4越野轿车。上车后,周喜军发现有婴儿在后排座上,仍驾车逃逸。行驶中,车上婴儿啼哭,周喜军遂停车用手掐、勒婴儿颈部,直至婴儿死亡。随后,周喜军将婴儿埋于积雪中。此案一度引发长春乃至吉林省范围内的警民大搜救,周喜军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于3月5日下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此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一审宣判,以被告人周喜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

8、周喜军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终审裁定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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