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条例(2013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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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条例(2013年修正本)(1994年3月20日天祝藏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3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批准  1999年1月18日天祝藏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9年3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批准  2012年12月23日天祝藏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3年5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批准  2013年7月24日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

2、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促进天祝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草原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草原的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3、 第四条  自治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宣传、草原防火、草原使用和草原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13    自治县草原技术推广机构承担草原生态、生产能力和建设效益监测,载畜量核定,草原保护建设技术推广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根据需要设立草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草原监理员,具体负责本乡(镇)的草原监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支持农牧民进行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

4、利用。    国土资源、林业、水务、公安、环保、建设、交通、旅游、工商等相关部门按职责权限,配合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草原保护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自治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草原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草原质量,依据国家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建立草原资源档案及数据库。    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草原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5、草原资源的类型、分布、面积、等级、产草量及载畜量;    (二)季节草场分布、面积、草畜平衡情况及水源条件;    (三)割草地的分布、面积、类型、产草量及其利用情况;13    (四)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及鼠虫害草原、毒害草草原、外来入侵生物的分布、面积及危害程度;    (五)人工草地、改良草地、围栏草地的分布、面积、产草量;    (六)禁牧、休牧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七条  自治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规划确需调

6、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森林保护等规划相协调。    规划编制应当明确下列重点保护、建设区域:    (一)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草原的治理区;    (二)实施禁牧休牧的区域;    (三)草原防火的重点区域;    (四)水土流失和鼠虫害、毒害草严重的草原区域;    (五)退耕还草的区域;    (六)天然草原上建立人工草地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的区域和不宜建设旱作人工草地的区域;    (七)草

7、原野生植物禁采区、封育区、采集区和建设区域。13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草原的建设和保护。    第十条  自治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草原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积极争取草原建设项目,对退化、沙化、盐碱化、水土流失严重、鼠虫害和毒害草严重的草原,实施综合治理,恢复植被,实现草原可持续利用。    第十一条  自治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草原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和加强草种扩繁基地建设,做好牧草种子的引进、繁殖、选育、推广和检验检疫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坡度在二十

8、五度以上、水土流失严重及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按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按照草原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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