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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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止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一:为什么中止犯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略讲问题的提出——在犯罪中止的情形中,行为人主观上已经放弃了犯罪意图,客观上也中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那么,为什么还要对中止犯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对中止犯不是宣告无罪,而只是实行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问题的解释——两个大的方面(一)符合刑事责任的根据由于刑事责任是一种性质最严重,否定评价最强烈,制裁后果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因此,国家不得随意对公民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人承担刑事责任均须具备正当的理由和根据。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

2、,主要包括刑事责任的哲学理论根据和法学根据。1、刑事责任的哲学理论根据在于犯罪人是基于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实施了犯罪行为;究竟实施何种行为,人具有选择的自由;在实施犯罪行为之时,行为人还具有他行为可能性。在中止犯中,行为人在自动中止犯罪行为之前,同样也是基于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故意实施了犯罪行为,从而使其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哲学理论根据。2、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1)实质根据——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①客观方面。中止犯客观上已经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已直接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使其后来的中止行为有效地避免了既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能消除其先

3、前行为已经造成的那部分损害,更不能改变其先前行为的犯罪性质。因此,中止犯客观上已经具有社会危害性。②主观方面行为人在在自动中止犯罪前,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即使后来其主观上决定自动中止犯罪,也不能说中止犯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均已完全消除,更不能因中止行为而抹煞行为人先前的犯罪故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更何况并不是所有的中止犯都是出于真诚悔悟的动机中止犯罪。(2)法律事实根据——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既遂犯具备的是基本的犯罪构成,而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具备的是修正的犯罪构成。①中止犯的客观要件Ⅰ.中止犯的犯罪行为所谓中止犯的犯罪

4、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动中止犯罪前实施的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既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也包括犯罪的实行行为。这种行为虽然最终没有达到犯罪既遂的结果,但已经处于犯罪进行过程中了,并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面临现实威胁或遭受初步损害。Ⅱ.中止犯的犯罪结果所谓中止犯的犯罪结果,是指由行为人中止犯罪前的先行行为所引起的结果。由于中止犯的成立是以没有造成犯罪既遂结果为条件的,因此,这里的结果不是指犯罪的既遂结果,而是指中止犯罪前所造成的中间结果,即行为人中止前的先前行为造成的结果。应当明确的是,中止犯的犯罪结果不是决定犯罪性质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定罪结

5、果),而只能是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量刑结果,即中止犯的成立不以结果为要件。而且,对于结果既遂犯来说,既遂结果的不发生正是中止犯成立的条件之一。②中止犯的主观要件中止犯在决定中止犯罪前,其主观上具有实施犯罪的故意心理,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其主观罪过与任何直接故意犯罪的罪过的性质都是相同的,中止行为并不能否定中止之前的主观罪过。(二)刑事政策依据。具体到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问题二:中止犯处罚范围的立法例及其评价】各国关于中止犯的处罚范围,有两种代表性的做法:1、不管是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的中止犯,还是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

6、中止犯,刑法规定中止犯均须承担刑事责任。(如:俄罗斯、波兰、罗马尼亚、蒙古等国的刑法)2、明确规定只处罚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阶段的中止犯。(如:韩国、日本、德国、瑞士、奥地利以及我国的台湾、澳门地区的刑法)评论:比较而言,第二种立法例更科学一些,因为对预备阶段的中止犯原则上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就预备行为本身性质来说,其行为是尚未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前的行为,既没有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直接、现实的威胁,更没有对其造成实际损害,至多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一定的间接威胁。如果行为人出于己意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中止犯罪行为,而尚未着手犯罪

7、实行行为,则结合预备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看,没有对其动用刑罚的必要,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当然要求。【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中止犯成立的时空范围为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在内的整个犯罪过程,而中止犯作为犯罪的一种形态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即我国刑法将预备阶段的中止犯也纳入了处罚的范围。】【问题三:中止犯处罚具体方式的立法例及其评价】对中止犯的处罚程度,各国和地区做法不一。(一)将中止犯和普通未遂犯同等处理。即,中止犯和普通未遂犯承担相同的刑事责任。此类立法例以英美为代表。英国《1981年刑事未遂法》和美国《模范刑法典》均将中止犯作为普通

8、的未遂犯来处理,并将未遂罪、共谋罪和独立教唆罪一起并入未完成犯罪,但自愿和完全放弃犯罪目的的中止,可以作为抗辩理由。评价:1、优点:司法机关容易操作认定。因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没有出现既遂的结果,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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