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修改讲座

律师法修改讲座

ID:42651259

大小:47.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9-19

律师法修改讲座_第1页
律师法修改讲座_第2页
律师法修改讲座_第3页
律师法修改讲座_第4页
律师法修改讲座_第5页
资源描述:

《律师法修改讲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律师法》修改讲座数据表明,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2006年办理诉讼案件18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15万多件,开展义务法律咨询520多万件。我国《律师法》于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修改后的《律师法》于2008

2、年的6月1号实行。这次修订新增、修订条款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这次修改主要涉及的内容,我从四个方面加以介绍!第一方面:首次允许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

3、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根据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律师事务所有三个种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国办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国办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不同的:连带责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第二方面:扩大与落实了律师的权利与执业保障(一)

4、明确了律师的执业豁免权与特殊的人身权保障旧《律师法》第32条规定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只是简简单单规定了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是受保护的,具体是哪些内容没有明确。曾经出现过律师在法庭上刚讲完话,检察官或者法官就把律师带走了的现象。针对现实中的种种情况,修改后的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

5、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二)“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落实对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三难”问题,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新修改的律师法专门列出一章,对律师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1.关于律师的“会见权”。修改后的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6、、被告人,不被监听。”也就是说,律师凭“三证”,就可以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无需批准,而且不被监听。这一条修订之后,将大大方便律师办案,以前要想会见一个处于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至少得跑两趟看守所。第一趟给看守所递交会见手续,得到侦察机关批准之后再跑一趟。现在只用带上上述“三证”一趟就可以了;而且“不被监听”的规定可以防止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流于形式。2.关于律师的“阅卷权”。旧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

7、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而在实践中,许多单位对律师调查取证不予配合,有的部门经常拒绝律师查阅档案,即使允许查阅也不准抄录、不准复印,只准看,使查阅达不到取证的目的,律师的查卷权也只是“可以”。针对这些的问题,修改后的律师法34条明文规定了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不再只是笼统规定收集和查阅,律师不仅可以查阅还可以摘抄和复制,加大了律师查阅权的力度;同时

8、也取消了“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只要律师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就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所有材料,内容更加明确化、具体化,进一步确保律师的查阅权。3.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调查取证历来是困扰律师的一个难题。旧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这样的规定是很笼统、过于简单,仅仅承认律师“可以调查情况”,并且还必须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实际上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