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太子中学法制教育讲座上的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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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生法制讲座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你们好!很高兴来到你们学校,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和探讨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通过听讲座、受警示、学法律,结合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一些典型事例,和同学们探讨一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同学们能够学法、守法、用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以下结合本人工作实际,就中学生的学法、用法、守法谈一些个人的想法和体会,仅供大家参考,说得不对与不妥的地方,敬请在坐的领导、老师们斧正。朝气蓬勃的中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你们肩负着建设祖国的责任和重托,你们的成材是国家兴旺发

2、达的根本保证。作家路遥曾说过:“人生有好多十字路口,紧要处只有几步”,这句话很富有哲理。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学做人的人生关键时期。追求独立、张扬个性、乐于助人但又常常显得缺乏责任心,辨别是非观念差,自控能力弱,稍有不慎,就可能误入岐途。特别是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我们进行法制教育,首先要说到“法”,那么什么是“法”呢?在新华字典上

3、的解释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涵盖了人们日常生活中所有的行为规范。所谓的法,我们的理解就是规矩,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我们办任何事情都要讲究一个规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同学们想一想:如果这个社会都不讲规矩,我行我素,那这个社会会是什么样子呢?10没有规矩,这个社会不就乱套了!我们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人,生活在这个社会上,就要受到这个社会的约束:在家里,要听父母的话,在学校要听老师的话,在单位要听领导的话,在社会,要听国家的话,而国家的话就是法律。法律是我们日常生活当中的“高压线”,千万碰不得,否则可能会给自己和家人

4、带来难以磨灭的痛苦和悔恨。其次,我们再来讲讲什么是违法和犯罪?所谓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违反兵役法等等。违法行为,又称之为“非法的行为”“不法行为”。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比如: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多次

5、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偷窃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在学校是时常发生的,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另一方面送少管所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什么是犯罪行为呢?我国刑法第1310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

6、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另外,我们还要讲讲刑事责任的问题,这个对你们很重要,一定要知道。《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

7、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那同学们会说我们还没有十六岁呢,呵呵,先别偷笑,《刑法》第17条第2款又规定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对一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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