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问题的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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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问题的法律解析2014-04-17宏律摘编宏律注意:仁这里的股权分割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额/股份);2、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不在离婚引起的股份分割问题:由于其明显的资合特点,决定了其股份享有自有转让之原则,所以,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纠纷原理上,不会发生在股份有限公司,尽管,在宏律看来,中国所有非公众股份公司(即除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外)其实也属于圭寸闭公司。3、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问题的核心是股东资格问题,即非股东配偶是否有权因离婚而获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离婚案件股权纠纷类型】离婚诉讼涉及

2、的股权形态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在某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构成中,不仅有离婚诉讼当事人的股权,还有离婚诉讼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股权,即公司的股东中还有第三人。在这种类型中,还可进一步分为三种情形:(1)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但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有的双方均登记在列,即夫妻双方都持有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有的只列一方名字,即夫妻一方持有股权,另一方不持有该公司的股权。(2)离婚诉讼当事人以个人所有的财产出资与他人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3)离婚诉讼当事

3、人以家庭共有的财产出资与他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载入股东名册的股东可能是夫妻双方或夫妻中一方还有家庭其他成员。第二种类型是,某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是离婚诉讼当事人或者还包括家庭其他成员,人们一般称之为家族企业或家庭企业。【离婚时股权分割的法律规定】关于离婚股份或股权分割的法律依据仅有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

4、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

5、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显然,上述关于夫妻股份分割的处理规定是在夫妻双方就股份转让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按照公司法关于股东向外转让股权的规定处理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种观点认为,在公司法中,股东权不仅是一种财产权,还是一种社员权。因此,有法官认为非公司成员不能成为股权的共有人,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只能是股权所带来的收益和代表的价值利、人rmo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对股

6、权的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无需体现的,只有在夫妻婚姻关系破灭,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非股东配偶作为’丫替在股东”才可主张此种共有。其实,关于夫妻股权共有的问题,法律上已经解决,我国《婚姻法》第17条明文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所得的原始股权及一方或双方所得的继受股权,都属于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是否可以强行分割股权】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如果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股东配偶坚决要求分割股权,非股东配偶坚持要求分割股权所体现的财产价值,如同本案;或者股东

7、配偶要求分割股权所体现的财产价值,非股东配偶要求分割股权,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分割股权?在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情况下,法院的判决是多样化的(有的判决分割,包括股东资格的分割;有的判决仅仅分割股权收益;这种不同立场的判决,非常相似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前各地法院对离婚时按揭贷款房屋分割情形),这依赖于法官对公司法和股权法律理解的角度和立场。对当事人来说,这依赖于自己律师的法律论证能力了!【司法建议】v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加以补充修改,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

8、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股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或法院判决将股权的部分或全部分割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股权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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