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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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条文释义二00五年九月33目次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3.1负荷性质的确定3.2负荷容量统计3.3居住区供电3.4配套设施3.5配电装置接地3.6电能计量4设备选型4.1高压设备4.2低压设备4.3计量表箱4.4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5施工与验收5.1施工5.2竣工验收附录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331总则1.0.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保障广大业主可靠电力供应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

2、,特制定本标准。[释义]本条是标准的编制目的,强调了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以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为目标,突出安全、经济、实用和适度超前的原则。1.0.2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释义]本条说明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即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居住区及住宅建筑,其供配电设施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及住宅建筑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参照本标准进行供配电设施的建设。1.0.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

3、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释义]本条强调了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的规划要求,特别是居住区范围较大时,应根据电力发展规划预留建设35-110kV公用变电站的所址及输电线路(电缆)的通道。为了确保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所需占用的位置及通道能得到预留,在进行居住区详细规划设计时,应同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居住区供配电系统的规划设计。1.0.4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释义]本条说明了制定居

4、住区供配电方案的要求,即应根据居住区内所有负荷的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运行维护管理的原则,以保证低压供电半径为前提,以确保供电质量为目标,充分考虑负荷随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而相应增长的需求,适度超前。1.0.533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释义]本条说明了制定本标准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即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规范居住区供配电设计的建设,达到简化设计、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的目的。1.0.6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

5、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释义]本条说明了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原则,即根据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供配电设备应满足技术先进、运行安全可靠、使用寿命长、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节能环保型的要求。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1.0.7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释义]本条对居住区内配电网采用电缆还是架空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为了美化居住区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居住区内应全部采用电缆方式,仅在外部电源引入居住区围墙内的个别情况下允许采

6、用架空方式。1.0.8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释义]本条说明了标准中没有涵盖的内容,应参照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执行。今后若新颁布的国家及行业标准中相关内容高于本标准时,应执行新标准,否则,仍应按本标准要求执行。332名词术语[释义]本章明确了本标准有关必须名词术语定义。参照现行国家、行业相关规范标准中名词术语的定义,视外延和内涵不同,本标准对其作了部分修订。1居住区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释义]根据《城市居住区

7、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对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已有明确的定义。本标准为了叙述简便,统称为居住区,即将原定义中对人口规模的要求删除,而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因此,本标准中居住区的定义是泛指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2公共服务设施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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