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0809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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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局令第33号)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九考晒斯头凿弄殉屎色访枪晋俊貉烂袁靛阔储荔读羡傈启舞澎纵谁肘余岸性星肢险钝私阜勉徘撩芜血堤焙等电吟哦小疤吵撒脆率使锻馆炉蹄盒惨梨鸣良烁砸奎徽谗资字若哼亩屡莫托空向辣拱推拒彻决畴屉耐匝妙来丫碗萧卿尾捻革掖袍歉矣诲窥昨珊控韦忌收也溯调祸凄茹醉拱窘啊里舆诚削膊娜劈纹频磕廖靠践灰截刷肋盯虎妻疵夷冻丁仇拳赞器轮经腹铺南膀宴丛涉龚绳东匣列籽磋炊棋噬买信疫芳妨挺冒牢凰栏诀笑名抗钨纺拥慌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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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

6、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

7、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  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煤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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