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草)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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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东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共东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通化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中共通化市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结合东昌区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领导小组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中央巡视巡察工作方针和省委

2、、市委、区委巡察工作部署,深化政治巡察,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对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巡察全面从严治党利剑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第二章职责第三条领导小组在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巡察监督,向区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组成。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第四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有关决议、决定;(二)研究提出区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三)组织完成一届任期内区委巡察全覆盖任务;(四)研究提出每轮区委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人选及

3、任务分工;(五)听取区委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六)听取巡察整改情况汇报;(七)研究区委巡察成果的运用,分领域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建议;(A)向区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九)对区委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十)根据领导小组安排,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区委巡察组的巡察进驻和反馈;(十一)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其他重要事项。第五条领导小组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告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一)每轮区委巡察综合情况;(二)区委书记在听取每轮巡察综合情况汇报时的讲话;(三)完成区委巡察全覆盖任务的综合情况;(四)重要制度规定;(五)其他应当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的事项。第六条领导小组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告

4、区委:(一)区委巡察工作规划和任务安排(二)每轮区委巡察对象建议名单(三)每轮区委巡察综合情况;(四)完成区委巡察全覆盖任务的综合情况;(五)年度巡察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六)分领域的巡察专题报告;(七)重大、敏感事项的专题报告;(A)重要制度规定;(九)其他应当向区委报告的事项。第三章会议制度第七条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时间和议题由组长确定,成员可以提出建议。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列席人员。领导小组会议由区委办公室负责印发通知。第八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下列事项:(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决议、决定要求的措施和意见;(二)区委巡察工作规划和任务安排;

5、(三)区委巡察组提交的巡察报告;(四)有关重要制度规定;(五)需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九条提交区委常委会议和区委书记专题会议审议的有关情况材料,由领导小组组长报区委书记审批。第十条领导小组会议应当形成纪要,经组长审核批准后,由区委办公室印发。第四章组织原则第十一条领导小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呈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委的请示、报告等,由组长审核签报;领导小组印发的文件,由组长审核签发。第十二条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发表关于巡察工作的讲话、文章应当按程序报告,接受采访应当按程序报批。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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